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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2-22 16:12:02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1〕5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1年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的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主体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认定、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从业主体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按照类型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方面内容。

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以及施工分包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

建设单位是指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为PPP类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投资人亦作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参与信用评价。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指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关键因素产生直接影响的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附属工程施工单位是指公路房建、机电、绿化工程等其他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与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管理的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系统)。

(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的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开。

(四)监督、指导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和公开。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单位报送在全区从事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六)按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登记的基本信息,对外省进宁企业在省级系统中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七)发布以下信息:

1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全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八)处理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九)组织相关单位培训学习有关办法、规定、细则,为各评价单位和从业主体提供相关交流学习的服务平台。

(十)完成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按需制定本辖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配套制度。

(二)负责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和公布。

(三)监督、指导本辖区组织实施的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从业主体的动态扣分结果、年度辖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将本辖区组织实施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审核。

(四)按属地管理,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登记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五)通过省级系统报送并发布以下信息:

1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2本辖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本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信息;

3本辖区其他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有关的信息等。

(六)处理本辖区信用评价综合评定结果公示的申诉或投诉。

(七)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及技术性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从业主体的履约情况,做到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年度全覆盖。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三)对从业主体的其他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四)处理对本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或良好行为的申诉或投诉。

(五)负责当期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的从业主体的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评价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一并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

(六)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的执行落实。

)完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在省级系统填报、维护建设与养护项目信息。

(三)负责督促项目其他从业主体在省级系统录入信息、填写并上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进行信息核准。

(四)对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其他从业主体的失信行为和良好行为进行评价。

(五)定期对每个合同段组织履约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1次。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的失信行为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其他从业主体的其他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七)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其他从业主体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自评工作。

(八)在招标过程中加强从业主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应用。

(九)完成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工作

第十条 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依托省级系统按照实时计分、动态评价、年度汇总的原则开展。

第十一条 凡有意向或实际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在省级系统登记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从业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金额、开工时间、合同工期、主要履约人员等项目信息在省级系统登记,并进行审核发布。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全国系统填报的业绩信息,应经过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核并在省级系统公示30日。

第十四条 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办理信用信息转移的,按照《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规定》(附件2)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由招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从业单位招投标行为和履职履约行为实行累计计分制,一个评价周期的初始分值为100分。若有其他行为的,计入信用评价总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内容由管理人员评价标准和其他人员评价标准构成,详见《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附件3)。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反馈的各类检查结果或奖罚决定;

(三)涉及质量、安全、廉政等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

(四)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五)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书、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良好行为或失信行为的有关资料。

对于尚处于整改期的同一失信行为不得多次采信。对于五年内未能及时发现的、发生在当年信用评价期之前的失信行为,若有充分证据材料的,由相关评价单位按要求进行公示后,也可纳入到发现该失信行为的评价年度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行为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录入省级系统。轻微失信行为之外的失信行为直接扣分;轻微失信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能通过整改满足要求的,按照“第一次主动修复、第二次以上直接扣分公示”原则处理;良好行为直接加分,上限为5分。

第十八条 年度信用评价分为建设、养护、附属工程三类进行,评价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以信用评价期内从业主体的信用综合评分作为该年度信用评价得分,由省级系统根据该企业信用评价期内的扣分及加分情况自动计算,分值对应的信用等级作为企业该评价期的评价等级,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进行公示。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信用行为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更新,自动态更新后10个工作日内,从业主体可以向信息发布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证明材料。信息发布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与原公示内容不符的,应当将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对应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评分(X)为:

(一)AA级:评价分数X≥95分;

(二)A级:评价分数85分≤X<95分;

(三)B级:75分≤X<85分;

(四)C级:60分≤X<75分;

(五)D级:X<60分。

具体计算方式见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附件4)。

第二十一条 评价年度内,项目完成合同额在15%以下的合同段,不参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出现可直接定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或一个评价期内累计扣分达到D级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应直接将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为D级,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且有明确处罚期限的,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少于该行政处罚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成员有失信行为的,联合体牵头人和该成员应当按相应标准扣分。总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分包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有失信行为的,总包单位应当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累计扣分制。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12分、<24分的监理工程师信用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24分的监理工程师信用等级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20分,<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差”。

一个评价期内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的从业人员不参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出现可直接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严重失信行为,或累计扣分达到“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应直接将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等级调整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有效期自认定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止。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从业人员,其评价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的时间不得少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六条 从业主体当前无自治区范围内信用评价结果的,需要进行初次认定:

一)从业主体当前有全国评价结果的,照此进行初次认定。

(二)从业主体无自治区和全国评价结果的,若无失信记录,从业单位应按A级初次认定,从业人员应按未被信用扣分认定;若有失信记录,视其严重程度对从业单位按B级及以下初次认定,对从业人员按“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信用较差”或“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差”初次认定。

(三)初次认定信用等级的从业主体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评价年度内只参与投标,没有在建项目的从业企业,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等级评价,存在严重投标失信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或投标行为累计扣分40分以上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分立的,按照新设立单位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单位的等级确定合并后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1年,时间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信用评价动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限另计。下一年度从业单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信用等级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自治区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自治区最近年度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从业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或动态评价得分小于60分被评为D级的从业主体评价结果,直接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公示。

第五章 信用承诺

第三十二条 为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相关主体信用意识,加强主体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实行信用承诺制度,从业主体应按本办法要求主动签订信用承诺书,并按照承诺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从业主体在参与招投标前应签订信用承诺书,承诺投标信息真实准确、投标行为合法合规,如投标过程中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在招投标阶段信用评价结果降为D级,经招标方同意应主动放弃投标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信用承诺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业主体在填报或修订需公开信用信息时,应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对所有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从业主体在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承诺在整改期内完成信用修复或完成整改后承诺不再发生同类行为时,应签订信用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信用承诺信息脱敏后应通过“信用交通·宁夏”网站公开,鼓励从业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其他信用承诺。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七条 从业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经申诉致原认定依据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核正。

第三十八条 在同一年度信用评价期内,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同一项目中,第一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后,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签署信用承诺书应准予其修复失信行为,不予扣分。

第三十九条 在同一年度信用评价期内,第一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整改期跨自然年的,可以通过在12月31日前签订承诺书,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可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如未在承诺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则将该失信行为记入第二年的信用评价且不可修复。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但在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和设定条件时,拟定信用等级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设置市场壁垒或歧视条款。

第四十一条 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从业企业同一类型信用评价等级优先采用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若无当年自治区级信用评价结果的,根据市县(区)级信用评价结果按最低等级应用。

(三)从业企业有建设、养护、附属工程等两种以上评价结果的,按最低等级应用。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从业企业最低等级应用。

(五)从业企业有分包单位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中最低等级应用。

(六)PPP类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依据所属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投资人投资多家建设单位的,按最低等级应用。

(七)从业人员参照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适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实行综合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公路建设与养护从业主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AA级企业可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

(二)AA级或A级企业,中标承建区内公路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给予一定优惠。

(三)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企业,自信用评价结果公布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周期止,取消在区内参与公路工程投标资格。

(四)当期信用等级评价为C、D级的从业单位,协调相关部门两年内不予受理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五)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年底绩效考核;建设单位为PPP类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的,评价结果应用参照本款第一、二项。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的,在工程养护金额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六)从业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或履约过程中信用等级降为D级的,接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法人清退出场的通告后,应按照信用承诺,积极配合完成离场交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做出信用承诺的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从业企业连续2年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从业人员连续2年实际从业且未被信用扣分的,纳入“联合激励名单”管理;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从业企业,以及信用评价被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信用较差”的从业人员,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企业,以及信用评价被认定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很差”的从业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管理。

对象名单时限与信用周期时限一致。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为保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单位应主动将信用信息录入省级系统并及时公开。

第四十六条 公开内容包括:

  1.     一)凡有意向或实际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的从业企业,应当公开其基本信息资料。

二)从业企业应当公开其业绩信息,经公开的业绩信息可在自治区投标时作为有效业绩使用。

  1.     三)从业企业签订的“信用承诺书”应当公开。

(四)从业企业当前评价期的信用评价扣分、加分累计情况按月公开。

(五)其他按规定需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年度评价结果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应在“信用交通·宁夏”网站公开。

第四十八条 信用信息公开应保护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开。

第四十九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四)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从业单位发生信息变更或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通过省级系统进行变更。

第五十一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经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8日。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交办发〔2018〕271号)与《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交规发〔2018〕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1信用承诺书.docx

   2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规定.wps

   3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xlsx

   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主体信用评价评分计算公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