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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主动
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动公开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厅级领导及其分工等信息;厅属事业单位职能、联系方式、领导班子成员等基本信息;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或牵头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及相关政策;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作的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统计数据和分析公报;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和责任清单等信息;

6.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财政预决算信息;

7.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作的人事人才、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应急管理以及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网站查找所需信息,网址为https://jtt.nx.gov.cn/zfxxgk/。

除通过官方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外,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https://weibo.com/nxjtyst)、政务微信(公众号“宁夏交通”)等其它辅助性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当面申请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电话:0951-6076747,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邮编:750011。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不办公。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将填写完整的《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装入信封,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邮编:750011。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提供《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指导其正确填写。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考虑到传真接收申请的不稳定性和不好追溯性,本单位暂不接受传真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电子版可在本页面底端下载,也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厅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本机关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宁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