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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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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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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9-02

来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标题: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2020年8月28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管理的意见》(宁交规发〔2020〕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公路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决定了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通车运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竣)工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公正、科学、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决定着工程质量的准确判定。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为了进一步强化工程交(竣)工质量检测管理,严格检测机构履约检查,保证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加强检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检测数据准确度,严把交(竣)工验收关,制定了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择优选择交(竣)工检测机构。

由于交(竣)工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交通质监机构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交(竣)工质量检测机构,要合理设置相关条件并保证各个环节依法合规,能够公开招标的尽量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选择检测机构时和后续履约管理中,着重整治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让、转包、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交(竣)工检测机构履约管理。

一是要求检测机构不得将检测工作转让、转包、违规分包,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交通质监机构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提高合同约定的交(竣)工检测人员的到位率,合同内确定的检测负责人及检测人员无故不得更换,如有更换必须按合同约定分别书面报项目建设单位、交通质监机构批准。更换比例不得超过30%且更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检测人员必须注册在本检测机构中,在合同约定以外由检测机构增加进场的检测人员必须注册在检测机构3个月以上。在交(竣)工质量检测过程中,其他非本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能从事相应检测工作或配合工作。

二是要求交(竣)工检测机构应在自治区内设立固定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试验检测设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为了避免长途运输对仪器设备精度造成影响,交(竣)工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对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检定与校准,确保交(竣)工检测数据的准确性。项目建设单位、交通质监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是否同意交(竣)工检测机构租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考虑交(竣)工检测机构固定场所应能放置相应的检测设备,同时进行设备保养、检定及开展相关试验工作,建议设置3间及以上的试验室,每间在20-22平米,总面积不小于60平米。沥青路面沥青混合料密度及水泥混凝土路面劈裂强度检测仪器设备对室内温度有严格要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试验场所。测定沥青混合料密度时,按照规范要求保证水中标准温度为25℃±0.5℃,室内温度为25℃±2℃;路面劈裂强度检测压力机(0-300MPa)要求室内温度为25℃±2℃。其他交(竣)工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场所应干燥。

三是要求交(竣)工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承诺的检测人员,在开展交(竣)工质量检测工作前7天,参与检测的所有检测人员应在相应交通质监机构完成质量责任登记备案。在交(竣)工检测工作开始前7天,交工检测工作开始前,建设单位要对检测机构人员和设备场所进行履约核查;在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工作开始前,交通质监机构要对检测机构人员和设备场所进行履约核查。

(三)加强检测过程检查及信用评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8〕78号)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均有详细规定,交(竣)工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交通质监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交工检测机构、交工验证性检测及竣工复测机构的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交(竣)工检测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管理权限将综合甲级(专项)检测机构处罚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相关文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工程交(竣)工检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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