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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12-25 14:45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12次厅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包容免罚清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自行停止或者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1平方米以下,且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6年5月修正)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9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已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1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日以内,并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2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

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3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首次被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4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5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5

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

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经责令改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7

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

因不可抗力、道路封闭、车辆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一百条第一项、第二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8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因不可抗力、道路封闭、车辆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二、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备案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完成补办许可、备案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查处,当事人在执法机构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5.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6.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六十四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二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9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提供虚假车辆检测报告

1.《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0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11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