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40000016/2020-05043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规发〔2020〕3号
生成日期: 2020-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交规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和《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工艺工法研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等工作提供支撑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办法,自治区内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均可申报科研项目。申报项目要坚持注重实际、适度超前和重在应用的原则。申报单位可与自治区外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合作承担科研项目。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研究。
第四条科研项目实行归口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支持经费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实行分类管理。财政资金支持经费超过五十万元的科研项目为重点项目,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为一般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重点工作安排和行业发展需求,采取两种方式形成科研项目:一是针对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直接提出科研项目,通过竞争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列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二是通过公开征集、申报的方式确定年度科研项目。
第八条科研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利于公路、水路行业高质量发展、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符合公路、水路行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有明确实用的研究目标,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有望取得创新性成果;
(三)有精干、稳定的研究队伍,必要的实验条件。项目组成人员应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可靠的时间保证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自筹资金能够落实,申报资料齐全;
(五)一般应在三年内完成。
第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和参与人,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同期负责的项目不得超过二项。
第十条科研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按程序立项。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提交项目申请书。
(二)通过形式初审的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有关单位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评审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技处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及支持经费的建议,提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议研究审定并列入预算,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下达年度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五人,且为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一人。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在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第十二条下达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签订合同书(任务书),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成果形式、完成期限、经费预算和违约条款等。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任务书)中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议研究同意后解除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一)自筹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按约定落实的;
(二)项目推进缓慢,超过执行期一年的;
(三)实践证明预定技术路线不合理或发生重大偏差,达不到预期目标,难以进行调整需要终止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书(任务书)无法继续执行的。
第十三条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与项目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和法律责任等,并作为合同书(任务书)附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执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使用项目支持经费,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负责。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科研诚信记录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有不按时上报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遇有重大问题不报和项目不通过验收等不良信用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其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依据合同书(任务书)实行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委托有关单位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审;一般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对于计划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及阶段性成果。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若需调整变更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书(任务书)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必要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合同书(任务书)变更内容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十条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书(任务书)解除或科研项目“不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对已履行科研职责,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免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支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支持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支持经费数额根据项目规模、研究内容、前景及效益、项目承担单位性质以及管理工作需要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支持经费,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总经费,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百分之三十的资金支持。以科研院所、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承担,企业参与的科研项目,企业也应有自筹资金。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支持经费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事项依据《关于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宁财(教)发〔2017〕8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5〕8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确定的总经费(包括财政支持资金及自筹经费等)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三)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制创新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研项目执行期满三个月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验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有关单位或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科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
(二)工作技术总结报告;
(三)重点项目应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项目应提供项目决算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和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应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验收意见可以有“通过验收(包括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合法的项目,验收资料齐全,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给予“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1.因主观原因,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3.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4.经费管理使用混乱,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和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未按规定执行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专家组认为不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形。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给予“结题”的结论: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的;
2.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三十条凡首次验收中要求整改的科研项目,可有一次整改机会。要求整改的项目,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重新验收。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成果是指在项目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二条对“通过验收”和“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工作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整理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项目所获科技成果以及专利等证明文件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归档。
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涉及商业秘密的,未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技术资料、文件。
第三十四条对“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在成果登记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科技成果简介。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应当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科研项目”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和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成果以及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书(任务书)中明确约定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权无偿使用项目成果及其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等资料。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技术秘密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3日。2014年发布的《宁夏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交办发〔2014〕85号)同时废止。
抄送:相关单位、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