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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3-20 11:27:47 来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作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关于印发《宁夏回
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交规发〔2022〕1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权限,对应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按有关规定,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相关的工程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选择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从业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机构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本机构从业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

招标代理活动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开标前自行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变更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信息实行网上报送。发布招标公告前,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填报并下载打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附1持该表办理招标、开标手续。开展业务时,项目组人员需与填报的人员信息一致

第十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请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预算;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

(十)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异议答复、标底(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预算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

工程量清单、标底、最高投标限价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本机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项目的相关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被评定为D级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十八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行为、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行为进行现场管理(具体内容参照附件2: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相关信息面向社会公开。

十九本办法自20222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218

附件:1.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