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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22 17:00:00 来源: 作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宁夏公路
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交函〔2020711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宁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交规发〔2018〕2号)规定,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范围和依据

评价工作范围包括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承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监理工程师。

评价工作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

二、评价工作内容和时限

(一)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评价办法,对当年从事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于2021年1月20日前“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完成设计、施工从业单位202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管理系统”填报的信用评价结果,将审核后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公示后,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结果,并于2021年2月底前将2020度的评价结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提交,同时将评价结果盖章后上报交通运输厅。

(二)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宁夏银百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建宁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评价办法,对当年从事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人员、监理工程师进行信用评价,2021年1月20日前在“管理系统”完成设计、施工从业单位2020年度信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盖章后上报交通运输厅

(三)交通运输厅组织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起,对各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束后,提交交通运输厅有关会议审议后公示,及时公布2020年度公路建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信用评价结果是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公正进行评价,保证评价扣分依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严格评价过程管理,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资料规范、应评尽评,确保准时准确完成2020年度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各单位要按照交通运输厅《宁夏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宁交规发〔2018〕2号)要求,以项目管理过程下发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严格、认真的进行信用评价,认真录入企业从业行为评分

(三)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信用扣分。

对不按时上报信用评价工作的单位,厅将进行通报。

联系人:倪静哲,白世梅;联系电话:0951—6076745,607675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