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固原市张易至隆德二级公路位于隆德县和原州区境内,项目总长度29.741公里。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设计,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度10米,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国道309线固原市原州区庙湾至硝口段公路起点K1873+090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萧关路(城市公路)与G309线平交口处,终点位于固原市硝口村,G309线与硝口互通立交(在建)出口交叉口以西300m处。整体式路基宽度为24.5m,分离式路基宽度维持9.0m,设计速度为60 公里/小时,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项目路线全长7.924km。
固原至张易公路项目起点K0+000位于原州区西郊乡长城村,经中河乡、红庄村、张易镇,终点K29+508.267位于固原市张易镇街道与本项目交叉口西侧约650m处,顺接张易至隆德公路。项目全长29.5km。本项目主线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按二级公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0m。
省道204线海原至西吉段公路起点位于海原县史店乡国道341线(原省道305线)与省道204线(原省道202线)平面交叉口处,终点位于西吉县西北侧原须弥山至西吉公路与省道103线(原县道407线)交叉口处,路线全长97.171km。
国道341线海原史店至下小河段公路项目起点位于规划省道204线(原省道202线)与县道405交叉路口处,终点位于国道341线(原省道305线)与省道205线(原省道202线)下小河交叉路口西侧。路线全长23.942km。为旧路改扩建项目。全线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设计,设计速度为60km/h,路基宽度10米。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国道338线盐池至红寺堡段公路起点位于国道338线蒙宁交界,路线自东向西基本沿旧路布设,经柳杨堡、盐池县城、王乐井乡、冯记沟乡、惠安堡镇,终点止于红寺堡区境内的太中银铁路分离式立交桥西约200米处,项目全长约163.945公里。全线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级公路设计,设计速度为80km/h,路基宽度12米,为沥青混凝土路面。
国道327线沟圈至彭阳段公路项目路线起点K0+000位于G327线宁甘交界处的彭阳县沟圈村,顺接G327甘肃境路段。路线终点K23+145.665与S202线平面交叉,本项目路线全长23.146km。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二级公路设计标准,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0m。
二、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全部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质和业绩要求,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咨询(公路专业)乙级资质(或以上资质);
2、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乙级资质证书。
2.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参与投标:
2.3.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2.3.2参与本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
2.3.3与参与本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与参与本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5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投标人须知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和工程咨询(公路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2、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乙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 |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至少承担过两条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项目的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或安全性评价工作(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信誉应满足“投标人须知” 1.4.4 项规定的内容,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在 “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不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或能查询到但已由处罚机关出具了已不再拖欠农民工资证明书的,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 负责人 |
1 |
具有公路工程或安全工程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2015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2条二级或二级以上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或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服务或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负责人(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三、资格审查办法全文
按照上述条款中“投标人须知附录1至附录4要求进行审查”
四、评标办法全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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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2017年度被宁夏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以《关于公布2017年宁夏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8] 185号)文件中的信用评价等级(公路设计)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优先; (4)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建议书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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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安全性评价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问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人分公司基本账户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出具保证金的基本帐户应与投标人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交易平台上登记的基本帐户相一致,如不一致将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电汇回单的彩色扫描件;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不能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不能有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4)密封情况不满足投标须知4.1.1和4.1.2规定。 (15)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投标文件封套上标明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皮及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标段号相一致。 (17)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如有)或暂列金额(如有)。 (9)投标文件封套上标明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皮及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标段号相一致。 (1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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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项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 :45分 主要人员: 20分 业绩: 20分 履约信誉: 5分 ……… 第二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 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按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符合规定而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 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评审因素与权重分值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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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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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 |
45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
4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阐述,合理得4-3.2分,较合理3.2-2.4分,一般2.4分。 |
|||
对招标项目的总体工作思路 |
6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1项内容阐述,合理得6-4.8分,较合理4.8-3.6分,一般3.6分。 |
||||||
招标项目安全性评价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2项内容阐述,合理得5-4分,较合理4-3分,一般3分。 |
||||||
招标项目安全性评价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对策措施 |
10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2项内容阐述,合理得10-8分,较合理8-6分,一般6分。 |
||||||
招标项目沿线的认识和工作措施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3项内容阐述,合理得5-4分,较合理4-3分,一般3分。 |
||||||
安全性评价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4项内容阐述,合理得5-4分,较合理4-3分,一般3分。 |
||||||
安全性评价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5项内容阐述,合理得5-4分,较合理4-3分,一般3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根据投标人技术建议书第6项内容阐述,合理得5-4分,较合理4-3分,一般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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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主要人员 |
20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0分 |
满足附录3项目负责人要求得12分;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加4分,最多增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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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 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 2。 其中F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0.5、E2=0.25; 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
业绩 |
20分 |
类似项目安全性评价 业绩 |
20分 |
满足附录2业绩要求得12分;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增加4分,最多增加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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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信誉 |
5分 |
诉讼记录 |
5分 |
满足附录3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得5分;每有一次不良记录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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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得分保留2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提供材料进行核查,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五、招标人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
姓名及联系方式:穆先生 0951-6076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