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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6/2023-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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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函〔2023〕222号
生成日期: 2023-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88号建议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宁交函〔2023〕222号
马冬梅、龙鹏春代表:
两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增设盐鄂高速盐池北出入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必要性考虑,非特殊原因时青银高速盐池收费站未出现拥堵情况,目前可满足通行需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对外省入宁车辆实施“双检”防控措施,“双检”流程用时较长,致使多数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情况较为严重,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全区各收费站出入口运行平稳。
从可行性考虑,在盐鄂高速收费站北约500米处增设高速出口,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第9.2.4.1条“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宜小于4公里,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也不得小于1公里”。增设盐池北出入口,与现有出口的间距小于底线要求的1公里,不符合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要求。同时,也不满足《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22)中第9.3.8条“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在距离基准点3公里处,宜增加出口预告标志”和《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JTG/TD21-2014)中第5.4.6条“收费站与前方主线出口的间距宜满足设置全部指路标志的需要”等有关规定,无法按要求设置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方向标志,易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综上,疫情防控政策调整后,青银高速盐池收费站及周边G307和G338路段运行平稳,可满足需求。在该位置增设互通式立交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容易造成运营期间车辆变道发生追尾、碰撞等交通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因此,不宜在盐鄂高速增设盐池北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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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张颜,6076844;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邓健,607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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