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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6/2026-00200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办发〔2026〕2号
生成日期: 2026-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及检查标准》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交办发〔2026〕2号
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及检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及检查标准
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检查质量效能,结合全区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及检查标准如下。
一、涉企行政检查概念
(一)涉企行政检查定义。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调查、核验的活动,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备案等行政行为的过程性行为。
(二)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全区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理机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等;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企业、经公示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在本级交通建设工程和养护项目从事生产经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营主体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养护项目作业现场等场所的检查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依法开展的公路路面巡查、水面巡航检查、道路路口车辆检查、超限运输车辆检查等不直接针对企业的检查,以及建设单位基于工程项目合同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不属于涉企行政检查,按照有关工作规范执行。
(三)涉企行政检查类型。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企业申请等实施的行政检查。
二、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一)实施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具体实施本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检查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服务机构依法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检查;未受委托的,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技术检查等事务性工作,为实施行政检查提供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持。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主体,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告为准。
(二)人员资格。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的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未取得执法证件人员以及执法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不得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应当由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严格控制检查人员数量。
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频次标准
(一)检查事项。行政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编制目录清单,原则上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权责清单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为基础。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实际效果、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及时予以取消,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
(二)检查频次。对同一企业(交通建设工程及养护项目为同一标段的参建单位,下同)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应当根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计划安排,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管理规范程度、信用等级、违法风险、安全隐患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年内对同一企业实施日常检查的频次原则上为1次(实施双随机抽查的,以实际抽取的比例频次为准),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两客一危”、交通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可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但年度行政检查最多不超过10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发起的触发式行政检查和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三)检查标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个案检查、专项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参见附件),将其作为涉企行政检查的基本规范,督促指导相关企业以《标准》为指引合法合规经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以参照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的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开展。《标准》关于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的未尽事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各领域通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检查重点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开展。
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一)检查方式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通过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通过视频监控、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对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二)检查方式选择。严格落实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于低风险检查事项和对象,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或者“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尽可能压减检查频次,非现场检查可以达到目的,不再实施现场行政检查;对于中高风险检查事项和对象,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重点监管和差异化精准检查。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自治区关于“跨部门综合监管”“综合监管一件事”等工作要求开展,做到“综合查一次”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五、涉企行政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依据、企业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专项检查计划应当严控数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执行上级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再履行批准和备案手续。
(二)制定检查方案。针对每一项检查计划,应当提前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3日内补办批准手续。
(三)推行“亮码入企”。交通运输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前,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等指定信息系统,申请“检查码”(电子检查证)。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向企业出示“检查码”,并配合企业通过扫码完成信息核验和评价。对于进入企业开展观摩、督导、考察、服务、入企普法等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也需要申请出示“检查码”后方可开展非行政检查活动。
(四)规范检查行为。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文本及制作规范》相关要求,制作《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等执法文书,必要时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集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执法信息,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坚持检查与服务相结合,推行“先送法、后帮扶、再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约谈整改等方式,引导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隐患、主动纠错。
六、检查结果应用
(一)依法分类处置。检查未发现问题隐患的,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于依法可以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依法予以不罚或者免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按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发现问题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闭环管理,已按要求整改的,记录相关情况并终结行政检查;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及时跟踪督促完成整改。
(二)加强源头治理。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既要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又要追本溯源找准问题症结,加强源头监管。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发、问题隐患突出的检查事项,优化源头监管措施。
(三)评估执法效能。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频次比例等进行周期性评估分析,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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