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640000016/2025-00400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5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0万元,对更新新能源低地板及低入口公交车的,每辆补贴11万元;对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不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的50%)。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量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因地制宜选择更新车辆或更换动力电池,引导更新小型化、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六条 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报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辖区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付资金申请,由同级财政每月先行拨付。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所有申报信息资料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拨付所有补贴资金。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同步将资金安排建议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总体按95:5比例共担。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全区2016年底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保有量以及各市、县(区)更新项目需求等情况提供资金分配计划,资金按照“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的具体绩效目标。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区域间可加强联动,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6年3月5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全市、县(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报送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中心审核后于2026年3月10日前在申报系统填报全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并从中导出全区报表(格式详见附件1—3),加盖公章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2026年3月15日前将全区报表上报交通运输部并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指导督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并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县(区)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的信息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工作,同时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将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绩效自评情况于2026年2月28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补贴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自治区财政厅适时组织监管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清算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度。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交企业;要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2.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3.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1
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数(辆) | 财政补贴金额(万元) | ||||
其中: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数(辆) | 动力电池更换车辆数(辆) |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万元) | 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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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企业名称 | 报废车辆 | 新购车辆 | 更新完成日期 | 财政 补贴 金额 (万元) |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长 (米) | 动力类型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车长 (米) | 动力类型 | 车辆品牌 | 车辆型号 | 生产厂商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购置 价格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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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2.“动力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
3.“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指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见《机动车登记证书》“6.登记日期”。
附件3
市(县、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城市 | 企业名称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动力类型 | 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 旧动力电池 | 新动力电池 | 更换完成日期 | 财政 补贴 金额 (万元) | ||||||||
动力电池种类 | 动力电池容量(kWh) | 已使用年限(年) | 电池包数量 | 动力电池种类 | 动力电池容量 (kWh) | 生产日期 | 质保期(年) | 电池包数量 | 购置 价格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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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填表说明: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保持一致。
2.“动力电池种类”主要分为四类:磷酸铁锂、钛酸锂、锰酸锂、其他;
3.“动力类型”主要分为三类: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
4.“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指机动车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见《机动车登记证书》“6.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