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制定了《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2025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实施时间
第一条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对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附件1)。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在宁夏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属于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货车。车辆排放标准以机动车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信息登记表为准。
本细则所称提前报废时间是指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与车辆强制报废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强制报废期”为准)的时间差。车辆提前报废时间必须早于国家强制报废日期一年(含)以上。车辆报废年限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其他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
第三条 提前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须满一年(含)以上;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四条提前报废并新购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1.报废车辆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并符合前述第三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五条仅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六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二章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补贴资金按“先到先得,补完为止”方式兑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自治区发改、财政等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安排,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并将预算安排情况和执行结果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车籍所在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银行账号。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银行账号。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银行账号。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和相关补正资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15日。
第十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上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信息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由交通运输厅提出资金金额,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议。
第三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我区按95%:5%比例共担,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两新”政策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本地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方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各级上报的补贴资金需求情况,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需求和配套资金方案。自治区财政结合资金分配建议,先预拨部分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并会同交通运输厅细化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
第十二条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财政厅提供资金清算分配计划,财政厅统筹考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各地进行清算。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周五日前向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上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周统计情况,并于2026年1月20日前,报送2025年全区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情况年度统计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相关工作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严格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照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全面对照绩效考核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实行“双监控”,在监控过程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公开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开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分配结果、相关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信息,认真做好申请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不得要求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中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0 |
满2年(含)不足4年 | 1.8 | |
满4年(含)以上 | 2.5 | |
重型 | 满1年(含)不足2年 | 1.2 |
满2年(含)不足4年 | 3.5 | |
满4年(含)以上 | 4.5 |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 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万元/辆) | 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万元/辆) | |
中型 | 2.5 | 3.5 | |
重型 | 2轴 | 4.0 | 7.0 |
3轴 | 5.5 | 8.5 | |
4轴及以上 | 6.5 | 9.5 |
附件2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编号: | ||||||||||||||||
申请资金类型 | □仅报废营运货车 □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 □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 | |||||||||||||||
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 | 所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所有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须填写全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报废营运货车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辆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 类型 | 排放阶段 | 注册登记日期 | 注销证明 (编号) | 注销 日期 | 实际使用年限 | ||||||
1 | ||||||||||||||||
2 | …… | |||||||||||||||
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 | ||||||||||||||||
总数(辆) | ||||||||||||||||
序号 | 车牌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道路运输证号 | 品牌 型号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新能源 类型 | 注册登记 日期 | ||||||||
1 | ||||||||||||||||
2 | …… | |||||||||||||||
资金构成 | 申请资金类型 | 补贴标准 | 数量(辆) | 申请资金(元) | ||||||||||||
…… | ||||||||||||||||
申请资金合计(元) | ||||||||||||||||
本人(单位)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意见(盖章) | 市、县(区)财政部门 意见(盖章) |
注:1.此表一式6份,自治区、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2.其中,编号由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由市、县(区)名称、年代代码(申请年)和6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银川(2025)000001;报废车辆和新购置车辆基本情况按有关证书及实际情况填写;车辆类型请填写中型或重型;车辆实际使用年限请填写不足11年、满11年不足13年、满13年不足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