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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双交办”制度》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4-12-17 17:38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双交办”制度》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4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1217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双交办”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二十条措施进一步压实事故隐患查、改、督、销各环节责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双交办”,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交通运输部以及交通运输厅本级督查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由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将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复核和销号工作既交办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督办单位”)进行督办,又交办交通运输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以下简称“督办业务处室”)进行督办

双交办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举一反三的原则。

事故隐患督办实行统一管理交通运输厅安委办统一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台账,明确督办单位、督办业务处室,分配督办任务,统筹推进事故隐患督办工作。

事故隐患督办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督办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由交通运输挂牌督办,具体由交通运输厅安委办牵头、督办业务处室落实。

第六条事故隐患督办坚持举一反三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应当加强分析研判,对多发频发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有关督办单位强化举一反三,主动自查自纠自改,推动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督办单位负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一般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复核和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督办业务处室要求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督办业务处室负责督促、指导督办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验收,并按照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要求组织实地复核。

第九条事故隐患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督办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复核和销号,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运输厅安委办。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督办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工作报告,书面报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及属地安委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收到验收工作报告10日内,组织进行实地复核,具体复核工作由督办业务处室负责,并邀请属地安委办和行业专家参加,复核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或复核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措施,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销号。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督办单位应当于整改时限届满前10日内向交通运输厅安委办提出延期申请交通运输厅安委办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督办业务处室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由督办单位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在延期时限内完成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对未按时完成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交通运输厅安委办约谈相关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督办。因督办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制度5”“10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  本制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