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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4-06-03 19:28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交通运输厅2024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63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依据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先行区建设为牵引,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宁夏篇章,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当好开路先锋。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交通运输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规范配备领导,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

第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交通运输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对外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协商决定。

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等期间,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假报告,并按任职排序确定一位副厅长主持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工程师协助厅长工作,按厅长安排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三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发挥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服务性、保障性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含厅直属机关党委)、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处室、本单位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厅有关决定,在本处室、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宁夏交通工会参照厅内设机构管理。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决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重要风险隐患、重要文件讲话、宣传舆情等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交通运输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厅务会议之前、重大决策之前学规学法和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六条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强数字交通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积极参与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七条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和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监督制度

第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和完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定期报告和通报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其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全区性会议、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等部署的重点工作,要主动跨前一步,能够及时落实的事项,先行抓好落实。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由厅长、副厅长、巡视员、总工程师、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一般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下,可由厅长委托的一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审议需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审定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落实厅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三)研究审议交通运输行业长远发展综合规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专项工作规划,分析交通运输发展形势;

(四)研究审议事关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创新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研究审议交通运输厅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

(六)研究审议100万元(含)以上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七)研究审议交通运输厅机关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要工作;

(八)研究审议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厅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扩大)会议,厅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相关部门、有关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系企业负责同志及法律顾问等列席,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处室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由厅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厅分管领导、办公室及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厅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不宜列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决定分管厅领导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由厅长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讨论涉及2个及以上分管厅领导分管且因情况复杂需由厅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除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不涉及全局性的单项工作管理制度;

(五)研究讨论由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组织或参与,在我厅召开的由厅长出席参加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研究讨论需要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但因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讨论厅长认为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提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领导提出或由各处室、各单位提出并经分管厅领导同志同意,由厅办公室按程序报厅长确定;会议材料由厅长批印。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厅领导。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处室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起草,厅办公室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厅领导或提请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列会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落实材料范式有关要求,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厅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厅长签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交通运输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分管领导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组织工作由议题汇报处室负责。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分管领域、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包括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会商协调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属于厅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包括落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三)研究讨论分管领域需要提交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100万元(不含)以下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经厅党组或主要领导安排的重要活动具体协调实施事项;

(六)研究讨论分管领域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讨论分管领域内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落实意见;

(八)研究决定厅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分管厅领导牵头负责的其他事项;

(九)研究厅领导认为需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厅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厅长审定。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和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会议,全面落实“七个严格”、“七个不得”等严肃会风会纪要求,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或安排他人替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会议组织处室备案。

第三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银川以外地区的同志到主会场参会。要精简会议规模、压缩参会范围,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区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厅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厅属单位的工作会议。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承办处室(单位)要认真制定方案,经厅主要领导审核,先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经批准后实施。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全区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严格控制和规范会展、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厅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主题由厅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交通运输工作的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处室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公文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一般不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起草、拟提请自治区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的,应依照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职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市、县(区)或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厅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处室做好协调工作,并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送联合发文部门(单位)会签。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与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的,由业务对口处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会签,办公室提供印模。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并依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不得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后,由厅长签发。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厅长签发。一般事务性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审定后签署。

第三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文内容涉及一个以上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送办公室复核,会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处室之间如有意见分歧,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需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咨询事项和答复问题等,可采用便函、加盖交通运输厅印章的形式办理。

第四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厅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把好发文关,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市、县(区)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工作落实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和评价,都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单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属于副厅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厅长负责处理;涉及多位副厅长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副厅长牵头,相关副厅长配合,重大事项报厅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严格执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落实事项事前提示事中警示事后通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及时开展督查、提出建议、通报工作、报告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督查范围: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等安排的重要工作或者下发的公文、签订的责任书等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五)全区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九)“领导信箱”“网上投诉”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督查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提升行政质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加强和规范调查研究工作办法》,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若干措施》,认真执行“十不发文”、“十不开会”要求。常态化开展集中办公、联合办公、现场办公、视频办公,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自治区具体措施,按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交通运输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交通运输部部署的任务、出台的文件、下发的通报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我区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要第一时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要严格落实工作交接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岗位变化时,分管处室(单位)要将本处室(单位)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巡视巡察、督查考核、遗留问题、未结事项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厅分管领导汇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向继任者交接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断档。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领导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有关规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同志离宁外出,须提前请示自治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请假,批准方可离宁。副厅长、巡视员、总工程师离宁外出请假,报厅长审批;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宁外出,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审批;厅机关其他干部请假,根据请假具体情况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后的请假手续,须报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结束后到人事与老干部处销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全面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区外培训、区外调研考察、因公出国(境)和财政支持类节会等活动,表彰奖励、会议场所布置等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凡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酝酿的、尚未决定的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决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资源能源等方面重要数据信息,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时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发布,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责任,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强化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主动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和“十个抓落实”工作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搞违规项目、隐性债务,不搞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711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宁交办发〔202347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