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汤生广、冯磊,联系电话0951-607662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动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措施落实,助力交通运输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智能高效、公开透明、服务便捷的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体系,推动审批服务规范化法治化便利化能力大提升,进一步激发新活力、培育新动能、推动新发展,全力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提升大件运输审批服务效能。
1.大件运输勘验“预约办”审批“延时办”。周末期间区内件现场勘验实行“预约办”,企业可提前向基层执法大队电话预约,基层执法大队实行周末倒班制,确保正常开展现场勘验。对已完成现场勘验的区内件,由政务服务窗口和执法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实现周末期间区内件勘验、审批、发证业务不断档。非工作时段审批实行“延时办”,对非工作时段提出的运输任务较为紧急且办理状态为跨省(过境宁夏)件进入最后待审核或跨省(宁夏起运)件进入最后待发证的,企业可电话申请延长办理时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批(时间不超过晚上20:00)。
2.优化大件现场勘验方式。对申报的Ⅲ类件必须现场“一件一勘验”。在Ⅰ类件、Ⅱ类件现场勘验中,对管理规范且信誉好的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非初次申报的、有同一基层执法大队勘验记录的、同种型号Ⅰ类件、Ⅱ类件的现场勘验,可采用“信用+远程勘验”模式,将“企业约定时间、执法人员上门勘验、资料上传”三步流程缩减为“企业联络员现场勘验、执法人员视频远程查验并上传”两步骤,简化现场勘验流程,节约企业时间成本,助推装备制造和大件运输企业高质量发展。
3.推进大件运输审批智能化。对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智能辅助选线、办件信息自动提醒、退回补正、进度查看等功能,提升企业体验服务的获得感。强化申报数据逻辑判断,对不合规定的填报即时拦截并提醒,引导申请人准确完成申报。实现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数据共享,解决同一车辆重复办证问题。以大件运输智能化审批为核心,逐步完善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桥梁数据库,探索建设专业桥梁验算系统或桥梁安全通行智能评价模块。
(二)规范涉路施工许可管理服务。
4.加强涉路施工许可事前指导。加大与地方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力度,加强涉路施工许可政策宣传,引导项目业主在确定涉路施工路段时与该段公路管养单位对接,进行事前征求意见。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在工程前期主动与项目业主沟通,及时反馈设计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5.提高涉路工程审查和办证效率。进一步明确涉路施工现场勘验流程和时限,加强涉路工程实质性审查,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并将勘验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企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桥涵构造物、隧道、路基、边坡稳定性及交通安全等影响较大的涉路工程应组织专家审查。简化《涉路施工许可证》延期手续,许可证到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延期申请,不再重复提交其他材料。
(三)深化道路运输便民助企服务。
6.规范道路运输业务办理。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版)基础上,按照最新修订的法规、部令要求,分批次优化调整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线上线下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标准化水平。结合基层调研收集到的问题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逐项测试并改进运政系统功能设置和优化逻辑结构关系,推动运政系统创新应用,助力道路运输业务办理提质增效。
7.便利从业资格证就地补换证。优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业务线下办理流程,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线下换发、补证及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业务的线下受理、制证及送达环节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决定、归档等环节及业务全过程管理由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权限负责,采取“网上授权、联网办理”方式,落实从业资格证线下补、换证等高频事项“就近办”。具体由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辖区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落实,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做好宁夏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权限调整工作。
8.出租汽车驾驶员换领新资格证。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启用相应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按规定参加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现有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会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企业已聘用登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从业资格核实。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核实的驾驶员实际岗位类别换发相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各地自行确定采用集中换发或原证件到期换发的方式。
9.推行电子证照等业务信息网上推送提示。继续推进运政系统功能维护改造,根据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优化系统操作流程和权限,完善信息检索、自动推送、信息提示功能。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证件到期换证、证件逾期注销、营运车辆审验、诚信考核等业务,开展短信提醒服务。
10.推动信息共享和可核验材料“免提交”。推动运政系统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申请共享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数据,拓展共享信息数据应用场景,提升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网络核验水平,对可网络核验的材料实行“免提交”。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与运政系统业务协同,并依托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及时采集、更新、推送道路运输驾驶员相关信息,便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工作,按照责任分工和要求(见附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细化措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协同配合,统筹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牵头部门要加强督办,各配合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做到各项重点任务统筹部署、同步推进。
(三)强化落实,务求实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作风,坚决杜绝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敷衍塞责的现象,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把落实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任务措施作为硬指标,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
任务清单
附件
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推进交通运输审批服务便民利企任务清单
目标任务 | 具体措施 | 完成时限 | 牵头部门 | 责任部门 | |
一、提升大件运输审批服务效能 | 1.大件运输勘验“预约办”审批“延时办”。 | (1)周末期间区内件现场勘验实行“预约办”,企业可提前向基层执法大队电话预约,基层执法大队实行周末倒班制,确保正常开展现场勘验。 | 2024年3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执法监督局 |
(2)对已完成现场勘验的区内件,由政务服务窗口和执法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实现周末期间区内件勘验、审批、发证业务不断档。 | 执法监督局、政务服务窗口 | ||||
(3)非工作时段审批实行“延时办”,对非工作时段提出的运输任务较为紧急且办理状态为跨省(过境宁夏)件进入最后待审核或跨省(宁夏起运)件进入最后待发证的,企业可电话申请延长办理时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通过网上审批(时间不超过晚上20:00)。 | 政务服务窗口 | ||||
2.优化大件现场勘验方式。 | (4)对申报的Ⅲ类件必须现场“一件一勘验”。 | 2024年3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执法监督局 | |
(5)在Ⅰ类件、Ⅱ类件现场勘验中,对管理规范且信誉好的大件生产和运输企业非初次申报的、有同一基层执法大队勘验记录的、同种型号Ⅰ类件、Ⅱ类件的现场勘验,可采用“信用+远程勘验”模式,将“企业约定时间、执法人员上门勘验、资料上传”三步流程缩减为“企业联络员现场勘验、执法人员视频远程查验并上传”两步骤,简化现场勘验流程。 | |||||
3.推进大件运输审批智能化。 | (6)对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智能辅助选线、办件信息自动提醒、退回补正、进度查看等功能,提升企业体验服务的获得感。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调研和方案编制;2025年11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科技处,执法监督局 | |
(7)强化申报数据逻辑判断,对不合规定的填报即时拦截并提醒,引导申请人准确完成申报。实现宁夏大件运输许可平台与跨省大件运输许可平台数据共享,解决同一车辆重复办证问题。 | |||||
(8)以大件运输智能化审批为核心,逐步完善自治区境内高速公路桥梁数据库,探索建设专业桥梁验算系统或桥梁安全通行智能评价模块。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科技处,交投集团 | |||
二、规范涉路施工许可管理服务 | 4.加强涉路施工许可事前指导。 | (9)加大与地方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力度,加强涉路施工许可政策宣传,引导项目业主在确定涉路施工路段时与该段公路管养单位对接,进行事前征求意见;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在工程前期主动与项目业主沟通,及时反馈设计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办理涉路施工许可。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公路管理中心、交投集团、PPP项目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5.提高涉路工程审查和办证效率。 | (10)进一步明确涉路施工现场勘验流程和时限,加强涉路工程实质性审查,指导公路管养单位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并将勘验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企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桥涵构造物、隧道、路基、边坡稳定性及交通安全等影响较大的涉路工程应组织专家审查。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公路管理中心、交投集团、PPP项目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
(11)简化《涉路施工许可证》延期手续,许可证到期需要延期的,申请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延期申请,不再重复提交其他材料。 | 2024年2月底前 | 政务服务窗口 | |||
三、深化道路运输便民助企服务 | 6.推动道路运输业务办理规范化 | (12)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版)基础上,按照最新修订的法规、部令要求,分批次优化调整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线上线下业务操作流程,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业务工作标准化水平。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运输和海事管理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
(13)结合基层调研收集到的问题及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逐项测试并改进运政系统功能设置和优化逻辑结构关系,推动运政系统创新应用,助力道路运输业务办理提质增效。 | 2024年11月底前 | ||||
7.便利从业资格证就地补换证。 | (14)优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业务线下办理流程,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线下换发、补证及普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业务的线下受理、制证及送达环节委托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决定、归档等环节及业务全过程管理由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权限负责,采取“网上授权、联网办理”方式,落实从业资格证线下补、换证等高频事项“就近办”。具体由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辖区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落实,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做好宁夏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权限调整工作。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运输和海事管理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 |
8.出租汽车驾驶员换领新资格证。 | (15)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启用相应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新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按规定参加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运输和海事管理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 |
(16)对现有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会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企业已聘用登记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从业资格核实。各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按照核实的驾驶员实际岗位类别换发相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各地自行确定采用集中换发或原证件到期换发的方式。 | 2024年11月底前 | ||||
9.推行电子证照等业务信息网上推送提示。 | (17)继续推进运政系统功能维护改造,根据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时优化系统操作流程和权限,完善信息检索、自动推送、信息提示功能。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科技处、运输和海事管理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 |
(18)对新取得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企业和个人,以及证件到期换证、证件逾期注销、营运车辆审验、诚信考核等业务,开展短信提醒服务。 | 2024年11月底前 | ||||
10.推动信息共享和可核验材料“免提交”。 | (19)推动运政系统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申请共享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数据,拓展共享信息数据应用场景,提升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网络核验水平,对可网络核验的材料实行“免提交”。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行政审批处 | 厅科技处、运输和海事管理处,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 |
(20)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与运政系统业务协同,并依托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等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及时采集、更新、推送道路运输驾驶员相关信息,便于道路运输驾驶员查询。 | 2024年11月底前 | 厅科技处、运输和海事管理处,执法监督局、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