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8日
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年—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6号)要求,全面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年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业务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并注重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专家授课、骨干授课、案卷评议、技能培训等方式,增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实效,培训范围覆盖本单位所有执法人员。2024年6月30日前,各单位应完成对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并将轮训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4.2024年4月30日前,举办一期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培训工作的指导。(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5.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退出制度,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加强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解除聘用合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责任,公开执法职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7.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通过开设问题收集专栏、综合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2023年12月31日前,组织梳理形成本单位行政执法领域的突出问题清单,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同时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巩固成果。(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8.2023年12月31日前,建立完善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及其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关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定期评估、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
9.2024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展1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2024年7月15日前,将自查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0.严格规范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便民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修订。落实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11.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2.坚持“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案必严”,严格落实分类分级精准监管模式,熟练掌握“预防、日常、重点、专项、信用”五种监管手段,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将交通运输市场管出公平、管出活力。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督促引导受处罚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及时整改违法问题,防止以罚代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4.精准打击客运非法违规运营行为,巩固“清流”“蝶变”行动成果。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严查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适时公开曝光高危风险企业、重点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效果。规范引导维修、驾培和小微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以企业备案为基础、以提升服务为核心、以协同治理为保障”的新型行业管理格局。紧盯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5.落实公路行政检查制度和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实施“一事一清单”线上传输办理,严禁行政责令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切实提高路面“见勤率、管事率、服务率”。对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管,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营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6.坚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三路同治”,深化“固定+流动”治超模式,提升源头、路面、事后全链条惩戒能力。推广治超案件“一站式”办理模式。理顺治超非现场执法运行机制,利用指挥调度、精准布控、专项治理等手段,提高经非现场执法点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拦截率、查处率。超限检测站要严格落实24小时不间断检测,坚决做到逢车必检、违法必究。明确治超执法辅助人员职责。(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7.推行工程监管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围绕交通建设领域执法清单,统一全区工程监管执法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强执法监督,避免出现“人情执法”、同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促进交通运输工程监管质量提升。(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8.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19.2024年12月31日前,研究制定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0.2025年12月31日前,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的清理工作,结合国家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安排,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1.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标准化指南,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法治建设。(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2.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扎实推进黄河流域(部分省份)交通运输执法协作试点示范工作。(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
23.严格执行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有关规定,加强和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24.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推进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工作常态化,不断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5.强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6.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同时注重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7.建立行政执法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每年1月15日前,将行政执法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等工作情况同步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开。(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8.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五)健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科技保障体系。
29.加快执法平台标准化改造,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APP)掌上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30.加快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执法数据对接,2025年12月31日前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六)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31.根据执法机构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执法工作任务,优化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并注重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责任单位:厅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结合工作实际,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强化法制审核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3.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落实尽职免予问责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5.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待遇,落实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财务审计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6.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每年组织开展2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训练活动,对可能产生心理危机的执法人员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7.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厅财务审计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法治建设“一规划两实施方案”等全面依法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加强本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确保实效,强化督促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执法人员执法素质、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明显提升,执法满意度明显提升。厅将适时组织对本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道工作成效,充分展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新作为、新形象。总结推广基层执法单位、执法人员鲜活经验,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