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保护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执法程序:
1、行政处罚程序:A.简易程序:检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B.一般程序:检查→立案→调查→告知→法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归档;C.听证程序:听证申请→审查→受理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听证会报告书。
2、行政强制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催告(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执行→结案。
四、执法监督
监督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监督电话:0951-6833812(纪检监察审计科)
信箱:ycfjjjjcsjk@163.com
0951-6833819(法制科)
信箱:ycfjfzk@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
五、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陈述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听证权利和期限: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或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行政复议机关和期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行政诉讼和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