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8月16日第10次厅务(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厅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运输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称决策承办部门)在承办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时履行的工作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交通运输厅依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涉及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关乎我区空间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三)安排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安排使用超出预算范畴的大额财政资金;
(五)制定涉及行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六)制定或者调整涉及交通运输行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共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意见;
(七)决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以及厅党委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和加强厅党委的领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决策承办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厅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七条 厅机关党委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纳入交通运输系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交通运输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厅党委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厅办公室按照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职责分工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二)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提出决策建议的,由厅办公室统一报厅党委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统一报厅党委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由厅办公室统一报厅党委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由厅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厅党委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第九条 向厅党委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
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决策目标、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
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
决策事项涉及机关各处室及厅属事业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在牵头办理决策事项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悉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厅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互动。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基本情况说明;
(三)决策依据和理由;
(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
(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投资和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征收房屋、土地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二)可能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或者社会公众对环境风险有较大顾虑的;
(三)涉及利害关系人数量较多或者对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并且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牵头组织举行听证;较多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各决策承办部门也应当牵头组织举行听证。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听证会时,应当严格执行听证会相关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社会公众、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参与协商协调。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形成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书面说明,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并为开展咨询论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等必要支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对评估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决策承办部门对专家、专业机构书面提供的论证意见应当要求其署名、盖章。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兼顾代表性和平衡性。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注重吸收第三方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未参加前期论证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对论证意见的可靠性、有效性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厅科技处应当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专家库的建立,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应当进行信访评估。
应当进行而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经评估不合格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方案,在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提交厅务会集体讨论决策事项前,应当将决策事项提交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务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和审查程序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厅合法性审查机构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主体权限的合法性;
(二)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三)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厅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决策承办部门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须经厅务会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厅务会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厅务会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五)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厅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后,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经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厅长审定提交厅务会研究审议。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由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厅务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厅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
第八章执行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厅务会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部门。
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条 厅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厅务会相关决定,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工作同时接受公民、法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的,决策执行部门或者厅指定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
评估机关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七)实施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四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十四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厅务会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调整或者终止执行决策的,应当注重与有关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情况紧急的,厅主要负责人可以决定调整或者终止执行决策,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厅务会上说明。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中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四十八条 厅办公室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制度。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主要调研成果、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决策调整情况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完成归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一条 决策执行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厅务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程序决策规定》等五项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