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2023年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引宁夏发展的“纲”和“魂”,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牢牢抓住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实施“五大战略”,聚力服务“三区建设”,坚持守正创新,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奋力谱写交通强国建设宁夏篇章,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当好开路先锋。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工作准则,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部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依据确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自信自立、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胸怀天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做到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实绩过硬、廉洁过硬。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和规矩,为民务实,勤勉廉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交通运输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进行对外活动。对于重要情况,副厅长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协商决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之间实行AB岗工作制度。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或受厅长委托协助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副厅长工作及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等期间,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假报告,并确定一位副厅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含机关党委、宁夏交通工会,下同)负责人负责本处室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厅有关决定,在本处(室)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宁夏交通工会参照厅内设机构管理。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责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市场准入、行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交通运输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发展有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深化改革工作。
(二)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指导国道、省道及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的造价、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指导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家、自治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五)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负责营运船舶的检验和监督管理、船员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
(七)负责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协调自治区交通战备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主体责任,把交通运输厅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草案、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
提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草案、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主办业务处(室)组织起草,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草案、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完善交通运输厅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草案、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处(室)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有关处(室)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提交厅党组决定。
要坚决维护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有效实施,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草案、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行业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依法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行政复议答复,主动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舆论反映、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重视信访工作,组织各方力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定期接访等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要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交通运输厅领导同志要阅办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各处(室)要认真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反馈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报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处(室)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重大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范围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草案等,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交通运输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调整完善。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和专题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三十七条 厅务会由厅长、副厅长、总工程师和巡视员、各处(室)负责人组成,驻厅纪检监察组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扩大)会,厅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人士列席,列席人员由议题承办处(室)提出意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厅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处(室)应派专人积极配合。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厅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紧急特殊情况下,可由厅长委托的一名副厅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厅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传达贯彻交通运输厅党组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审议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代拟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研究审议交通运输行业长远发展综合规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专项工作规划,分析交通运输发展形势。
(四)研究审议事关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创新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研究审议交通运输厅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
(六)研究审议100万元(含)以上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七)研究审议交通运输厅机关审计、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要工作。
(八)研究审议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厅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召集、主持,随时召开。厅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由厅长确定,一般由牵头分管议题事项的厅领导和办公室、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机关处(室)、厅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厅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厅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讨论不宜列入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的具体问题。
(二)研究决定分管厅领导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由厅长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研究讨论涉及2个及以上分管厅领导分管且因情况复杂需由厅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审议除行政规范性文件外不涉及全局性的单项工作管理制度。
(五)研究讨论由上级部门或外单位组织或参与,在我厅召开的由厅长出席参加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研究讨论需要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但因紧急情况无法立即召开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的有关事项。
(七)研究讨论厅长认为需要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专题会由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随时召开。参加会议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厅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专题会的组织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处理属于分管领域、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包括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会商协调的有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属于厅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包括落实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三)研究讨论分管领域需要提交厅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四)研究决定分管领域内100万元(不含)以下预算资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经厅党组或主要领导安排的重要活动具体协调实施事项。
(六)研究讨论分管领域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讨论分管领域内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交通运输部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落实意见。
(八)研究决定厅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分管厅领导牵头负责的其他事项。
(九)研究厅领导认为需要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厅长办公会参会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或安排他人替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厅长请假。处(室)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其他同志参加会议,并向厅办公室备案,由厅办公室汇总后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银川以外地区的同志到主会场参会。要精简会议规模、压缩参会范围,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区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厅属各单位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明确请示事项,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厅属各单位报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厅领导可根据工作需要转其他分管厅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厅领导审阅后,由厅长签发。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重大事项报厅长签发。一般事务性的公文,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厅领导签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须先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文内容涉及一个以上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与有关处室协商,会签后送办公室复核,会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处室之间如有意见分歧,要充分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由主办处(室)做好协调工作,并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送联合发文部门(单位)会签。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与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的,由业务对口处(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会签,办公室提供印模。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处(室)在职责范围内需要与有关部门(单位)商洽工作、咨询事项和答复问题等,可采用便函、加盖交通运输厅印章的形式办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紧把好发文关,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各处(室)、各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各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属于副厅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厅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厅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厅长和单位(处室)配合。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所属人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定。所有处(室)、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决定。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六条 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事项落实的处(室)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厅领导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有关处(室)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厅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厅领导报告,并视情向各处(室)、单位通报。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督查范围,由厅办公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党中央和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等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落实的事项。
(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自治区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进行专项督查督办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五)《全区交通运输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九)“领导信箱”“网上投诉”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厅领导。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督查工作由厅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处(室)落实交通运输厅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厅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厅长召开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各承办处(室)要抓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确定一名督查督办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台账建立、督促检查、反馈报告等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督查事项,严格按照时限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交通运输厅决策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二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是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领导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坚持“严细深实勤俭廉+快”和“五个到群众中去”的工作作风,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高标准、高水平、高效能抓好各项工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锲而不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八条禁令”和交通运输厅党组有关规定,密切联系群众,持续为基层减负松绑,多开展一竿子插到底的随机调研、暗访督查,带头改进会风文风,落实会议、文件、检查、报表等“十减行动”,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进一步规范新闻报道,持续深化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交通运输厅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交通运输厅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交通运输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厅属各单位发布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请示。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厅长出访、出差和休假,需提前3天按程序向分管副主席请假同意后,再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主席报批同意后方可离宁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备案;副厅级领导干部请假,报厅长审批;各处(室)负责人、厅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审批;厅机关其他干部请假,根据请假具体情况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后的请假手续,须报厅人事与老干部处备案,结束后到人事与老干部处销假。
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机关,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工作,从严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六十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处(室)、各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宁夏交通运输厅工作规则》(宁交办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