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宁夏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依据
(一)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承建公路工程建设、养护项目,且项目完成合同额在15%以上的设计、施工、试验检测机构、监理企业以及在2022年度内有从业记录的监理工程师和试验检测人员,做到“应评尽评”,防止漏评。
(二)评价依据。
设计、施工企业评价依据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1〕5号),试验检测机构评价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监理企业评价依据为《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774号)。
二、评价范围、内容及时限
(一)设计及施工企业。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示参与辖区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的设计及施工企业名单,于2023年2月初将评价结果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公示、公布并予以应用。于2023年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盖章后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相关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参与省级综合评价的普通国省干线项目设计及施工企业名单(附件1)报交通运输厅汇总后统一公示,于2023年2月9日前,将评价结果盖章后报交通运输厅。
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企业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参与省级综合评价的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及施工企业名单(附件1)报交通运输厅汇总后统一公示,于2023年2月9日前,将评价结果盖章后报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于2023年2月9日前,将参与省级综合评价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项目评价结果盖章后报交通运输厅。
(二)试验检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试验检测机构、监理企业、试验检测人员及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心要求开展。
三、有关要求
(一)2022年度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各单位报送的评价结果必须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动态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二)信用评价结果是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公正进行评价,要以项目管理过程中下发的书面文件为依据,保证评价扣分依据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严格评价过程管理,做到程序完备、依据充分、结果公正、资料规范、应评尽评。
(三)要强化信息公开,对从业企业的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和等级(附件2);对监理工程师的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失信行为及评价结果。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检查结果,对2023年实施的项目及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动态评价。
附件:1.参与2022年度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从业单位名单
2.2022年度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