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切实加强我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进一步做好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工作,促进网络货运新业态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52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通报机制
(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充分运用信息监测系统,对全区网络货运进行信息监测、分析、统计等,以季度为周期,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信息化监测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运输服务处对信息化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后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通报工作遵循“及时发现、科学认定、有效处置”的原则,同时督促各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三)信息化监测通报内容包括:网络货运平台运行管理情况、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管服务、业务发展、上传运单数据、数据质量等方面)、意见建议以及有关监测数据等。
(四)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应不断完善监测系统比对校验功能,细化运单与资金流水单内各项数据之间的逻辑比对规则,确保单据中各项逻辑关系合理。通过网络货运大数据分析比对,加强多维度闭环监测,杜绝信息乱填错填、单据缺失、上传虚假单据等行为,有效提高网络货运监测数据质量。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货运信息化监测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对我区网络货运运行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健全信用评价机制,督促网络货运企业规范经营。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网络货运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与同级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对网络货运企业出现的资质异常、入网异常、轨迹异常、资金支付异常、超范围经营、超限超载运输等问题,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查处网络货运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创新执法模式,强化精准执法。
三、优化经营环境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网络货运经营者充分听取从业司机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信息服务费、计价规则、竞价机制、派单规则等。督促投诉较多的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司机合理且集中的诉求认真研究,细化完善平台运营规则,制定相关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买武,联系电话:0951—607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