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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2-06-30 17:09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持续推进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现就做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信誉考核事项名称

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

二、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一)客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货运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交通部《关于印<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294号)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二)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交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19号)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三)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858号)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宁运管规字〔20182)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考核打分。

三、质量信誉考核程序

(一)道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道路运输企业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二)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三)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含县级)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送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四)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总后,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为保证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各单位在考核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打分,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评分项目。

(二)质量信誉考核初评结果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2022年8月20日前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表》报送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2023年开始,应在每年620日前报送)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汇总后,于2022年8月31日前公布考核结果。(2023年开始,应在每年630日前公布)

联系人:虎福东,联系电话:0951-60767873,电子信箱:283916536@qq.com

附件: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定结果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63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评定结果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考核等分

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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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