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公路管养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公路资产管理,做好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有关要求,对于无法取得与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单位可以按照本重置成本标准确定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其中,国道、省道重置成本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道、省道公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附件1)执行;县道、乡道、村道重置成本标准由公路资产管养单位所在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属地相关部门在尚未制定并公布县道、乡道、村道重置成本前,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指导意见》(附件2)执行。
二、编制依据
本重置成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主要有:
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
3.《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3821-2018);
4.《公路工程概算指标》(JTG/T 3831-2018);
5.《公路工程预算指标》(JTG/T 3832-2018);
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
7.《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6号公告);
8.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165号);
9.宁夏公路工程主要材料市场指导价格。
三、公路资产分类
(一)道路(不含桥梁、隧道)。
按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地形类别进行分类编制。路线工程(主要包括临时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其它工程、专项费用、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指标单位为1km,工程量按路基长度(即扣除桥梁、隧道长度后的路线长)计算,实际路基宽度与指标中路基宽度不相同时,按每增减1米的指标进行调整。
(二)桥梁。
按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桥梁类别(特大桥、大桥、中桥、小桥)进行分类编制。桥梁工程指标单位为1㎡,工程量按桥梁面积(桥梁面积等于桥梁长度乘以桥梁宽度)计算。
(三)隧道。
按公路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隧道类别(长隧道、中隧道、短隧道)进行分类编制。指标单位为1m,工程量按隧道延长米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路资产记账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准确把握重置成本的核算前提和要求,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重置成本使用范围。
(二)各公路资产管养主体要在认真做好公路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将未进行初始计量核算的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王章利、王超 ,联系电话:0951—6076692,6076690。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道、省道公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
2.宁夏回族自治区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资产重置成本标准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