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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 责任部门:
  2. 生成日期:2022-04-28 13:14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经济发展局

2019《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以下简称《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意见》)实施以来,对完善我区班车客运、农村客运等道路运输价格机制形成,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在农村客运班线季节性价格变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落实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严格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工作,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农村客运市场及票价监管

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在农村地区开通的公共汽车客运,纳入公共交通价格管理。针对农村地

区道路运输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农村客运市场管理。要对现有农村客运站点进行全面调查,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已建农村客运站点的正常运营。

二、规范道路运输收费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制定或调整价格,应至少提前7向社会公布。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在客运站点及集中乘车点、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各线路的车型、运营方式、线路全程及途径站点的区间票价、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旅客和社会监督。鼓励汽车客运站、班车客运经营者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

三、认真落实特殊群体票价减免政策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班车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认真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意见规定的特殊旅客权益保障,切实做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以及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工作。

四、健全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地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机制,丰富价格监测手段,跟踪分析本地区道路运输价格总体水平和重要领域、重要时段价格走势,完善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控建议,保持价格水平处于合理区间。要推动建立道路运输价格信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道路运输运价监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要按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意见》有关规定畅通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将价格投诉举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附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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