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2年第3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张晶,电话:0951—607683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交通高端智库建设,完善专家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工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专家库的建立按照“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是专家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入库条件制定和出入库审核,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是专家库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使用、培训和服务等工作。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行业企业、科研院校是专家库的使用单位,使用前负责提出专家使用事由、抽取条件、组成结构、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等,使用后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进行评价。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交通信息化),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工程试验检测,建筑工程,道路运输工程,航道工程,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安全、水上运输安全),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及其他专业领域等分类管理。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交通运输领域工作,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职业资格不少于3年; (四)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
第八条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专家库管理机构在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面向区内公开征集专家。
(二)入库申请。个人填写入库专家申请表提出申请,可按第五条申请两类擅长专业;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填写入库专家候选人汇总表推荐至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报交通运输厅。
(三)公示。经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拟入库专家名单在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四)批准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和公示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后无问题的专家经交通运输厅研究批准入库,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
第九条 各单位有符合条件专家可以申请增补,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定期集中审核。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接受委托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并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和建议;
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前2个月,愿意继续从事咨询工作的专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出申请,由发展中心报交通运输厅对专家进行续期审核。
专家续期审核是对专家入库期内的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履职、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期。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单位、职称、专业类别等)变动时,本人应及时填写咨询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发展中心更改。
第十四条 有专家咨询需求的单位或厅机关处室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发展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
根据咨询项目具体情况,如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单位需要,可委托国内具有相应能力的行业(专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相应专家,满足项目咨询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咨询内容、技术领域、回避原则等,按专家类别与专业技术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需求单位直接确认。
抽取公职人员参加专家技术咨询活动,应遵照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四章 动态评价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评价管理。交通运输厅按相关规定组织入库专家培训,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发展中心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经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专家受邀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八条 专家技术咨询活动实行评价制度。每次技术咨询活动,专家咨询需求单位或厅机关处室应对参与技术咨询活动的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评价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专家参与评审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评价为优秀:
(一)熟练掌握标准规范、行业政策,参与评审过程中体现出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专家意见全面客观反映评审(检查)项目实际,发现问题有理有据,观点意见完整准确;
(三)对评审检查过程、事后把关复核工作认真负责,高质量履行专家义务的;
(四)每个项目评审过程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专家,最多不超过该项目抽取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被评价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到场参加技术咨询活动。
(二)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未经同意退出技术咨询活动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技术咨询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四)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的。
(五)对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技术咨询专家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六)专家在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时未能从专业方面客观、公正提出实质性意见,或所提意见内容空泛,对项目技术审查指导性不强的。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技术咨询专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五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暂停专家库专家资格一年;一次不合格的,暂停专家库专家资格半年。
本年度内参加3次及以上技术咨询活动,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次数排名前20名的专家,授予年度优秀专家称号,可供需求单位择优抽取。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由发展中心确认并报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库,出库信息告知专家本人:
履职情况评价累计两次不合格的。
接受或索取被评审(咨询)项目有关单位、个人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四)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执行主动回避制度的。
(五)存在失信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六)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七)因身体、年龄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技术咨询费用支付标准:
(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元/人天(税后)。
(二)本办法所指专家技术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咨询、现场咨询、通讯咨询三种形式:
1.会议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征询专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现场咨询是指组织专家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通讯咨询是指专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技术咨询费标准如下: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咨询 |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所规定的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咨询 | 按照上述会议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
通讯咨询 | 按次计算,每次按300元发放。 |
专家参加咨询,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专家技术咨询费中;专家参加异地咨询,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由专家使用单位凭据报销。
专家因个人原因不参加现场审查会咨询活动,只提交审查意见的,专家技术咨询费用按标准的50%执行。
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评价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专家技术咨询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家的交通运输厅机关处室应填写专家技术咨询费用发放表,注明咨询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支付金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专家和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发展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其他使用专家的单位按照上述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自行支付专家技术咨询费用,不按时支付的,由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专家及其他行业全国专家的,技术咨询费从其规定;使用自治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的,技术咨询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宁交办发﹝2020﹞39号)废止。
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分类表
2.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
3.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候选人
汇总表
4.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使用申请表
5.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评价表
6.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变
更申请表
附件1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
入库专家专业分类表
序号 | 专业类别 | 代码 | |
1 | 道路工程 | 路基 | A01 |
路面 | A02 | ||
路线 | A03 | ||
2 | 桥梁工程 | B | |
3 | 隧道工程 | C | |
4 | 岩土工程 | D | |
5 | 交通工程 | 安全设施 | E01 |
机电工程 | E02 | ||
交通信息化 | E03 | ||
6 | 工程造价 | F | |
7 | 财务管理 | G | |
8 | 工程试验检测 | H | |
9 | 建筑工程 | I | |
10 | 道路运输工程 | J | |
11 | 航道工程 | K | |
12 | 安全管理 | 道路运输安全 | L01 |
工程建设安全 | L02 | ||
水上运输安全 | L03 | ||
13 | 规划与管理 | M | |
14 | 环境保护 | 公路环境保护 | N01 |
水运环境保护 | N02 | ||
15 | 其他专业领域 | P |
附件2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
入库专家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照片 (一寸免冠)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学历 | 学位 | |||
所学专业 | 职称 | |||
从事专业 | 工作单位 | |||
从事现专业时间(年) | 取得现职称 时间(年) | |||
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号 | |||
申报专业及代码 | ||||
工作经历 |
附件3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候选人汇总表
单位:(加盖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专业类别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 所在单位 | 从事 专业 | 从事专业 起始日期 | 职称 (职务) | 取得职称日期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邮箱 | 备注 |
专业类别:道路工程(路基、路面、路线),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机电工程、交通信息化),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工程试验检测,建筑工程,道路运输工程,航道工程,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安全、水上运输安全),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公路、水运),其他专业领域。
— 15 —
附件4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使用申请表
专家咨询需求单位或厅机关处室: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咨询项目名称 | |
咨询项目类别 | 会议咨询 □ 现场咨询 □ 通讯咨询 □ |
技术咨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技术咨询地点 | |
申请专家人数 | |
专业类别 |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岩土工程□ 交通工程□ 工程试验检测□ 工程造价□ 财务管理□建筑工程□ 道路运输工程□ 航道工程□ 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 工程建设安全□ 水上运输安全□) 交通信息化□ 规划与管理□ 环境保护□ 其他专业领域□ |
专家咨询需求单位或厅机关处室: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评价表
编号:
咨询项目 | ||||
需求单位 | ||||
咨询时间 | ||||
专家姓名 | 专业(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评价 结果 | 备 注 |
使用单位或厅机关处室: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对于评价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另附说明。
附件6
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专家
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照片 (一寸免冠)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
学 历 | 学 位 | |||
所学专业 | 职 称 | |||
从事专业 | 工作单位 | |||
从事现专业时间(年) | 取得现职称 时间(年) | |||
单位电话 | 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身份证号 | |||
变更事项 | ||||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宁夏公路水路发展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后附身份证、职称证、聘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