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宁东公安分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宁夏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切实消除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隐患。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和《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交运发〔2020〕116号)等要求,现就加强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安全协同监管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作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点内容,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协商解决安全协同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下一步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参与政策制定、信用评价、执法监督和效果评估等工作,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自律。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要联合对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查,并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二、强化管理系统对接共享
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要加快推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在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按照方便使用、便捷监管、安全高效的原则,实现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客货车辆道路运输证、客货运输从业资格证及驾驶员驾驶证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协同监管提供保障支持。
三、持续开展“两客一危”营运性质排查
各地公安机关梳理汇总辖区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信息,每月10日前通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宁夏标准协同式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比对,对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企业及车辆,及时抄告公安机关,互通企业及机动车所有人联系信息。如符合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如不符合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在第一次全覆盖核查完毕后,各市、县(区)公安机关只需通报每月新增、报废行驶证使用登记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信息。
四、开展重点营运车辆状态排查
各地公安机关负责梳理汇总辖区“两客一危”车辆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报废和查封状态的机动车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汇总辖区12吨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年审逾期未审验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信息,每月10日前由两部门互通信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通报信息,梳理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协助公安机关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及时整改逾期未检验、违法未处理和逾期未报废问题;对发现逾期未报废上路营运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地公安机关要组织做好路检路查工作,按有关规定查处违规行为。
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属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报送上一年度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总结。五市(宁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于每年1月20日前联合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报送上一年度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总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将适时对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并点名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请各市、县(区)及宁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于3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信息(见附件)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联系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李新民 0951—6076911
自治区公安厅 丁万成 0951—5688976
附件: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联系人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区重点营运车辆安全协同监管工作联系人名单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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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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