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取得新突破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法治建设放在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进一步深化我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努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部门,为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宁夏篇章、当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开路先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法治引领,加快谱写交通强国宁夏篇章;坚持统筹推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行业治理各方面和全过程。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交通运输政府部门职能进一步转变,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能力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短板弱项得到明显改善,法治建设取得新突破。到2035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更好发挥作用
(四)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2.全面实行权责清单制度,按要求编制完成、调整完善交通运输部门权责清单。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牵头单位:法规处、审批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发展中心)
3.优化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厅属单位组织结构,理顺职责关系,使机构设置更加合理、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运行更加高效。(牵头单位:人事处、厅改革办,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五)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4.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掌上办、自助办”。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按要求动态调整事项改革方式等内容。加强“一网通办”力度,深化“全程网办”,大力推进交通运输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和“区内通办”。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办事过程系统化、流程化、便利化。积极配合开展“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和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审批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财审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5.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完善并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清理整治变相许可,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交通运输市场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审批处、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财审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六)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6.落实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行动方案,聚焦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审管衔接,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7.完善监管规则,出台实施《公路水路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运输市场行政执法监管办法》,进一步构建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的交通运输新型执法监管体系,推动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牵头单位:法规处、安质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8.加强新业态监管,加快实现全链条监管,重点查处网约车不合规经营等违法行为,推进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推动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七)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9.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交通运输法治化营商环境,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在交通运输领域得到有效落实。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在制定修改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0.进一步畅通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法规处、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11.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等方面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审批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三、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八)完善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
12.落实《全区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1+2+5+N”的总体思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努力构建较为完备的交通运输法规制度体系。建成并上线全区交通运输法规制度数据库平台。(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13.进一步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条例》草案,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争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条例》早日出台。根据立法进程,适时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进行修订或废止。(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海事处)
14.加快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广告牌管理规定》修订工作。(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
15.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上位法修订情况,适时组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财审处、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执法监督局)
1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除依法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落实立法评估制度,立项前充分评估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适时开展《宁夏农村公路条例》立法后评估,注重评估结果的应用。加强立法项目的基础性、前瞻性、储备性研究。(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
17.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和有效期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对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备案审查制度。(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审批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
四、健全行政决策程序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意识。
18.各级交通运输决策部门应当牢固树立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意识,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9.完善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每年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督促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计划推进。(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0.完善并落实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1.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2.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要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3.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规则(试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论证,提高决策水平。(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24.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对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应当适时组织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5.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使用管理机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五、完善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6.继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职责整合,加快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理顺职责分工,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法规处、人事处、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7.建立与相关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运。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28.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装备配备及技术要求》,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加快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进一步规范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执法着装,促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财审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十四)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29.巩固和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改进优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立突出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综合采取投诉举报、明查暗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定期梳理排查整改突出问题。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0.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完善并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落实执法为民理念,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把服务群众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切实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完善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常态化执法大走访、大调研,深入企业、工地、站场,与企业、群众互访交流,了解实际诉求,宣传法规政策,收集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十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31.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持续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严守执法纪律、严肃执法风纪,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2.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名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深入推进“四基四化”建设,持续优化基层执法队伍结构,夯实基层基础基本功,切实发挥好基层执法作为行业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十六)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3.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梳理编制《自治区级交通运输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交通运输行政辅助事项清单》《交通运输公益服务清单》。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全面落实《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案卷管理制度。(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4.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范。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35.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十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36.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对运输企业、车辆、船舶及各类经营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执法监督局、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六、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十八)依法扎实做好信访工作。
3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细致做好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注重从源头解决信访问题。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维护良好信访秩序。全面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制度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牵头单位:办公室、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十九)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8.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规范道路运输行业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推进司机之家建设,改善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从业环境。(牵头单位:运输处,责任单位:人事处、交通工会,公路管理中心、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39.全面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试行)》,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充分发挥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办公室、财审处、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审批处,执法监督局)
40.严格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的通知》要求,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一)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41.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依法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健全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牵头单位:办公室、安质处、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路网中心、宣传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七、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42.完善并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办公室、路网中心,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二十三)形成监督合力。
43.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牵头单位:办公室、人事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44.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招标投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失信行为。(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公路管理中心、执法监督局、运输事务中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四)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4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建立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的追责力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建管处、运输处、海事处、安质处,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二十五)畅通投诉处理渠道。
46.充分运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通专线,更好发挥其发现查找问题、排查矛盾纠纷、化解问题隐患、掌握行业动态的作用。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切实做好工单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决避免矛盾积累,不断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监督水平。(牵头单位:运输处、办公室,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八、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47.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单位党委(支部)理论学习中心组的重点学习内容,作为各级各类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领导干部、党员、职工系统深入学习。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厅党委及厅属单位党委(支部)班子及领导干部年终述法主要内容,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普法全过程,推动学习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公共交通场所。(牵头单位: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二十七)加强党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领导。
48.坚持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各项任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并按要求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坚持统筹推进法治工作与交通运输中心工作,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规划、建设、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等各领域。(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49.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健全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强化指标引领,加强督办督查,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积极参加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严格执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加强资金保障,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单位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审处,厅属各单位)
(二十八)全面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50.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抓住“关键少数”,把宪法纳入各单位领导干部学法清单,作为领导干部学法基本任务、法治素养评估和年度述法基本内容。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加强党内法规学习宣传,突出学习宣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5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照培训计划,每年举办一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初任培训、晋职培训的必训内容。(牵头单位:法规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责任单位:厅属各单位)
52.全面实施“八五”普法,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创新形式和载体,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宁夏交通学校全体师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交通运输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