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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一批 “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及示范县申报工作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1-05-28 15:50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

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第一批“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831号)和《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开展2021年第一批“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标准

申报“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全国示范县创建重点应符合《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21〕48号)相关要求。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市、县级申请(2021年6月10日前)。拟申报全国示

范县的单位应填写《“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请表》(附件1)和《2021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核查表》(附件2),形成申报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拟申报全国示范市的单位应填写《“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申请表》(附件3)和《2021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核查表》(附件4),形成申报材料,由市级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做好下一批示范创建的基础工作,鼓励本批次不申报的县、市级单位同步填写核查表(附件2、附件4),开展对照自查。

(二)省级核查(2021年6月30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对拟申报的市、县级单位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提出整改要求。核查后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通过的,确定为推荐对象。申报单位2017年至今农村公路领域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出现违法违纪的,均不得通过核查。

(三)报送申报材料(2021年7月15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指导推荐单位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查漏补缺,并按照要求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申报材料。

三、报送方式

为厉行节约,本次示范申报材料(非涉密材料)通过线上平台方式报送,具体请登录申报平台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打印盖章后再将扫描文件上传平台,完成申报工作。登录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请各申报单位具体负责人员联系厅建设与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获取。

四、有关要求

拟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做到主要证明材料详实,亮点突出,6月10日前务必将申报材料上传到申报平台。在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批及今后全国示范县、全国示范市推荐资格。对不能按期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补报。

已命名的全国示范县原州区交通运输局、红寺堡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填写《“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复核表》(附件5),于2021年6月1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按要求报交通运输部。

联系人:白世梅;联系电话:0951—6076755。

附件:1.“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申请表

2.2021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核查表

3.“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申请表

4.2021年“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核查表

5.“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复核表

6.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化“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