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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1-05-18 16:30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23号)精神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交法发〔2020〕134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厅结合我区地方立法和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梳理、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经2021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请各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指导目录》是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是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执法责任体系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加强《指导目录》的学习和研讨,确保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法律法规授予的各项执法职权及其法定依据,并在执法业务实践中熟练运用。

二、严格执行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范围,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各项执法职能,不得擅自增减行政执法事项、更改实施主体、扩大执法权限,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积极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细化分解监管责任。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指导目录》列明的执法职权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执法事项的监管范围、监管对象、工作流程等内容,厘清与行政执法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情形和免责事由,健全问责机制,有效杜绝监管真空和缺位现象。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指导目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监管范围和监管对象等调整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各单位要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补充、精简、调整等修改意见,确保《指导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契合执法工作实践。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docx

      2.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说明.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丁原,联系电话:0951—6076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