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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1-04-07 16:05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强化资金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结合全区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预算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公路水路建设、养护、管理、道路运输发展及信息化、科技教育等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主要有交通运输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交通投资集团公司、PPP项目公司、各市县(区)交通部门及项目委托建设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以保障自治区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确保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收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应全部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编制范围。各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批复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区公路水路项目建设、公路养护、交通枢纽工程、道路运输发展、交通综合执法、科技创新项目研究、人才培养、宣传教育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车购税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农村公路、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普通公路灾害防护工程、综合交通枢纽工程、扶贫公路、旅游公路、国防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除收费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养护、维修和道路运输事务及其他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支出,主要有以下内容:

1.普通公路养护维修支出。包括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养护管理站房及附属设施建设维护、普通公路服务区及附属设施、公路养护单位管理费用及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补贴支出等。

2.道路运输发展支出。包括公路客运站场建设、乡镇运输服务站、交通枢纽工程建设补贴支出及其他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支出等。

3.交通综合执法保障支出。包括路政执法管理、公路治超、执法装备设备、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其他交通综合执法类支出。

4.科技教育项目等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公路科技创新研究、交通信息化建设、专业人才培养及宣传教育等其他交通事业发展支出。

(三)政府债券资金包括政府专项债资金和一般债资金,主要用于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四)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资金是指除以上专项资金以外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债务偿还、PPP项目资金补贴及交通运输厅各级预算单位运行管理支出等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收支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和交通运输厅有关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度规定。没有纳入交通运输厅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没有安排预算的项目,不得支付资金;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采购。

第八条  中央车购税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由交通运输厅统一向交通运输部申报,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资料及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纳入市县财政统筹整合范围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车购税资金,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市县交通部门要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积极落实项目建设预算资金。

第九条  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由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按照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自治区财政确定的政府债务发行规模统一编报和申请,各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资料及项目前期报批工作。

第十条  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及财政安排的其他预算资金,实行“事财分离、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库的建设,根据工作内容按照轻重缓急排序,并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申请。厅财务审计处依据专项资金收入规模,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逐项安排编制项目预算,本年未能安排的项目转入下年度预算。

(一)厅属各预算单位人员类支出和基本运转类支出,要按照经济分类科目逐项编报,依据单位编制人数和财政预算定额标准进行测算上报。

(二)项目资金预算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和编报:

1.项目库建设。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内容建立本单位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可进行补充和修改。

2.项目资金申请。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要从单位项目库中逐项选取,并于每年的5月底前从交通运输厅内控系统中填报项目和资金申请,进入厅预算项目备选库,由厅财务审计处审核安排资金。

3.项目资金分配。厅财务审计处依据年度专项资金收入规模和各单位项目安排情况,拟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经交通运输厅党委会研究后,将项目资金预算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4.项目资金申请条件。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规定,在申请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同时提交相关会议文件、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表、资金测算依据及其他证明资料。

(三)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由厅建设管理处会同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按照各市县养护里程和补贴标准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补贴建议方案,厅财务审计处根据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安排情况及有关市县年度考核结果拟定资金补贴预算,经交通运输厅党委会研究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厅属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并及时做好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审核和报批工作。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资金需求分年度编制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厅属各预算单位要结合年度工作内容,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盘子内,科学合理的编制本单位资金预算,逐级审核上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审核汇总,经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研究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是交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依据,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项目,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资金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是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的主体,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内容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严禁在预算外和超预算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拨付控制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岗位职责和内部控制机制,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加强资金的全过程管控。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资金使用单位要结合工作内容提前做好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预算资金使用管理考核要求,加快预算执行和资金支付,严禁大量沉淀资金。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结余结转资金要随同年终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按照财政下达的支付额度,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支付。

年终项目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总金额的5%。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时,应同步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对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请交通运输厅调整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原渠道退回资金。

第十九条  对委托建设的补贴项目和市县农村公路补贴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规范有效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厅属各预算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收支考核是预算绩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日常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结果的20%,年终考核分值占年度考核结果的80%,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评范围,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委托建设的补贴项目、PPP项目及市县农村公路补贴项目,厅财务审计部门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报厅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在全区交通运输系统通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收支事项应按照相关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厅财务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切实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逐步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项目储备和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实施财政项目库管理意见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库管理使用细则》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全区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项目库是指交通运输厅各预算单位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建立的编制部门预算的项目备选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各预算单位除人员类支出和基本运转类支出以外的各类特定业务类支出项目,使用范围包括厅属各级预算单位。

第二章  项目库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要立足单位工作任务,围绕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工作目标,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全程监管、取得实效”的原则,依托内部控制管理信息化系统,基本建成一套科学规范、严谨高效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实现预算编制科学合理、项目管理规范高效、项目分类清晰集中、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目标,把项目库建成交通运输厅部门预算编制的来源库。

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分为两种:一是各级预算单位项目库,包括厅机关单位项目库和厅属预算单位项目库;二是交通运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编制项目预算;没有编制预算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和实施。

第六条  厅属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分级建立本单位项目库,作为申请项目预算资金的基础。单位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内容实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是编制部门预算的平台,预算项目备选库中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从项目库中筛选和推送,经厅财务审计处审核通过后,安排预算资金报厅党委审定。

第八条  单位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各单位综合规划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库建设的统一安排和管理,各业务部门按照工作内容负责具体项目的申报和相关资料的编制。

(二)透明开放、滚动管理。项目入库要按照规范程序申请填报、信息审核、及时修改、定时清理、滚动管理。

(三)合理排序、优先保障。各单位编报入库的项目要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编报年度项目预算时,要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和项目顺序逐项申请。

(四)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交通运输厅各业务处室按照项目归口管理职责对厅属各单位的项目立项、入库条件、项目执行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管理规范有序。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第九条  编报项目预算工作流程:筛选确定项目→单位项目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编制项目预算方案→厅党委会→上报财政审批→项目执行。

第十条  单位项目库实行分级建库、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管理机制。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工作计划,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审核和入库手续,建立本单位项目库。纳入单位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报经上一级主管单位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才能入库。

第十一条  上一级主管单位业务归口处室和分管领导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单位项目入库的审核把关,重点对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资金需求、工作期限、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入库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厅机关单位项目库统一由厅综合规划处建设和管理,各业务处室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并准备项目入库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厅综合规划处审核入库。

中央车购税转移支付资金和政府债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库,由各项目单位(包括市县)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入库申请,并准备项目入库相关资料,各归口业务处室分类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厅综合规划处审核入库。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厅财务审计处按照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依据综合规划处确定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经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由厅财务审计处建设和管理。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申请预算的项目,从单位项目库中逐项推送进入交通运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

第十四条  厅财务审计处对进入预算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审核后提出预算资金安排方案,报厅党委会研究审定。对跨年度项目,要按照工作任务分年度申报资金预算,当年没有安排预算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四章  项目库的建设

第一节 项目库建设的范围

第十五条  特定业务类单位项目库建设的范围包括:

(一)公路水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及项目可研、设计、环保、咨询服务等各项支出;

(二)公路养护维修项目,包括普通国省道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养护管理站房及附属设施工程、普通公路服务区及附属设施支出及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补贴支出等;

(三)交通枢纽工程、客运站场建设、乡镇运输服务站、公路治超、综合执法、公路质量检测、安全设施等其他交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

(四)交通信息化项目、科技创新研究、人员培训教育、宣传、安全管理、运输行业管理、项目评估评价、内部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类支出;

(五)专用器材、设备、设施购置等各项采购类支出;

(六)其他特定项目类支出。

第二节  单位项目库的入库和审核

第十六条  单位项目库入库项目由各单位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准备入库审核的相关资料。各级预算单位和上一级主管业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入库的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纳入单位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

第十七条  单位项目库入库项目的审核内容(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职责):

(一)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工作任务要求和可行性立项要求;

(二)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合理,测算依据是否充分;

(四)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五)资产购置和分配是否符合单位工作需求。

第三节  预算项目备选库的入库和审核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预算项目备选库是项目预算编制的唯一来源,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将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推送进入预算项目备选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所有入库项目规范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安排预算资金,不符条件的项目退回。

第十九条预算项目备选库入库项目的审核内容(厅财务审计处职责):

(一)项目是否符合财政厅预算支出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具备开工实施条件;

(三)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有效;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规定。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批复后,厅财务审计处按照批复的单位预算,将各单位项目从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推送给各单位,各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工作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安排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项目开展情况,及时在项目内控系统中填报和更新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资金到位、资金支付、项目进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为单位领导决策和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厅各业务处室要实时督查单位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及工作措施等情况。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落实,确保项目规范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严格组织项目验收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实施完整有序。

第六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项目库执行“谁建设、谁管理”的责任机制,所有拟申请交通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凡纳入各级单位项目库的项目要适时优化、定期清理、到期退出;凡未纳入单位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项目入库门槛,建立与预算绩效管理相挂钩的机制。申请入库项目要与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相匹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政策要求和重点项目,制定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将预算项目细化到实施单位,不得代编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的预算项目。各类入库项目要素填报规范、准确、完整,项目期限、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科学、合理、可行。基建项目进入厅预算项目备选库,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业务处室要按照业务归口管理职责,对厅属各预算单位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严禁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超出资金支付范围和能力的项目入库。对列入厅预算项目备选库已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从项目执行、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导,确保项目落地实施并取得实效。

第二十八条  对跨年度项目,要按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分年编报预算。编报跨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如发生变动,视同其他项目类的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库管理和编报项目预算的重要内容,没有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入库和安排预算资金。各项目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定性、定量绩效考核指标,做到目标明确、清晰和便于考核操作。

第三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入库、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和验收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项目绩效考核结果达不到绩效目标要求的项目进行及时总结,并将项目绩效结果通报主管单位相关业务处室,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上级主管单位业务部门要实时跟踪督导项目执行,严格按照项目绩效目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考评工作。按照自治区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评结果报厅党委审议,并同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审计部门要加强预算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库管理、项目执行、绩效目标落实和各部门工作职责的履行等主要环节进行审计检查,检查结果报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厅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制定各本单位项目库管理办法,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