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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1-03-31 17:25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加强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全区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业监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全区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海事港航、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持续提升,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理清监管对象和范围。结合交通运输部编制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全区交通运输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系统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他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监管事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以及审批改备案等事项,理清交通运输系统监管对象和范围。(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配合,2021年完成)

2.梳理监管事项清单。结合前期梳理工作,编制全区交通运输系统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并结合实际,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实施动态更新。(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厅相关处室配合,2021年完成)

3.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公布《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行政审批处配合,2021年完成)

4.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厅行政审批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二)细化完善监管制度。

5.细化监管规则措施。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标准和监管规则,并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完善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海事港航、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具体事项的监管要求,做到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依职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6.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分领域梳理现行有效的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制度建设工作,完善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相关制度,加快形成较为完备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配合,2023年完成)

(三)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各单位《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完善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积极配合参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的检查,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8.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两客一危”车辆、城市公共交通、交通工程建设、水路运输等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依职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9.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结合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制定我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办法》,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应用,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0.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构建业务领域全面覆盖、面向各层级的综合执法系统,形成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一张网”。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平台、治超站联网系统及非现场执法试点、远程指挥调度系统、电子围栏系统等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交通执法信息化水平。探索北斗、5G、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机等信息技术和科技装备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的广泛应用。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安排和《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要求,配合部开展部省联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厅政策法规处、科技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1.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有关监管规则和政策要求,通过信息化监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网约车、网络货运经营等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密切关注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厅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着力提升监管效能。

12.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落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厅人事与老干部处指导,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3.严格规范监管行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14.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行刑衔接”工作。(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五)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和行业自治作用。

15.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持续做好“12328”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涉及行业管理的投诉举报。有效发挥“两微一端”、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在网络监督、创新行业治理的作用,对网上发布的涉及交通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快速调查核实和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厅相关处室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6.提升行业自治水平。推动已成立的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发挥其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自律、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依职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六)分领域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17.分领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明确并落实公路管理、道路运输、海事港航、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四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见附件),聚焦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依职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配合,2023年完成)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对标对表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牵头单位(部门)要按照本方案任务分工和工作安排,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要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提升保障水平。要紧紧围绕交通基层执法“四基四化”建设,统筹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强化监管队伍职业保障。继续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工作效能。

(四)加强考核督导。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节点导向、重点导向、责任导向,及时发现和解决任务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厅将定期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阶段性评估,并将各单位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确保责任落实。

附件:1.全区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全区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3全区海事港航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4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附件1

全区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强化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一)夯实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公路市场秩序检查,对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各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设计批复执行、政策落实等情况以及从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相关处室配合,持续推进)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在部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2023年前完成)基础上,研究修订或制定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相关制度。(厅建设与管理处、厅政策法规处分工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配合,持续推进)

(三)提升监管效能。配合交通运输部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对存在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屡罚屡犯、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从业主体,计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公布,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强化监管。(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政策法规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分工负责,配合部2023年完成)深化信用监管,在部统一部署下开展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布从业主体信用信息,配合部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厅建设与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分工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配合,2021年完成)加强信息化监管,配合交通运输部建设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从业主体行为进行精准监管。(厅建设与管理处、科技处牵头,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等配合,2023年完成)完善线上投诉举报平台,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调查处理。(厅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持续推进)

二、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监管

(四)加强车货源头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引导“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五)构建治超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加快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改造和电子抓拍系统安装,在重要路段节点稳步有序布设非现场检测系统。(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部省平台建设,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六)深入推进联合执法。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厅运输服务处、行政审批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七)加强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继续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对交通运输部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的名单主体,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级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大件运输许可监管

(八)加强大件运输远程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的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九)构建大件运输许可联动机制。按照交通运输部工作安排,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形成大件运输企业广泛评价、许可服务机构不断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厅行政审批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公路养护市场监管

(十)推动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形成合力。待部开发建设完成全国统一的养护资质网上申报和监管平台后,积极配合采集养护工程业绩、养护从业主体行为、业绩等,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分工负责,配合部2022年完成)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指导各单位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行联合检查方式,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公路水运事业发展中心、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等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2

全区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客运运营监管

(一)深入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宁交办发〔2021〕12号)要求,强化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衔接,规范市场主体和车辆登记管理,建立旅游客运全链条监管制度。(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2年底完成)

(二)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比对在用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与营运性质,加强接驳运输车辆夜间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压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主任,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管理,推动道路客运安全运行水平明显提升。(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三)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修订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制定自治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措施、实施方案、检查计划等任务分工,强化危险货物承运和车辆运行的监管。(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四)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制度,加强对运营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逐步完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1年完成)

(五)按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自治区罐车治理工作,促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发展。(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1年底完成)

(六)制定提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地。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厅运输服务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1年完成)

(七)持续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推动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全要素的监管体系。(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三、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经营

(八)加快推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合规化进程。充分利用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等系统,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为强化执法监管提供支撑。加快推动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政府监管平台共享开放运营数据,加强对企业运营过程的透明化、实时化监管。(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加强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合规化进程的督促检查,推动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清退。(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九)完善自治区网络货运交互系统功能,加强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实施多维度闭环管理,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2年完成)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利用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十)密切关注新业态市场主体运营动向,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维护稳定主体责任,排查防范和有效化解涉稳风险隐患。(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四、创新驾培维修行业监管手段

(十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完善强化驾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厅运输服务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部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完成)完善宁夏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服务平台,通过驾驶人培训管理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2022年完成)加强机动车驾培机构信用管理,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核大纲》,加强学员学时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流程。(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根据部时间确定)督促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提升培训质量。(厅运输服务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深入推进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加快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推广应用,拓展系统服务,推进三类维修企业(业户)接入系统。(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2年完成)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实施备案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促进维修市场规范发展。(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十三)按照《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平台备案管理办法,强化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工作,规范全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负责,2021年完成)

(十四)加快推进重点营运车辆使用北斗车载定位装置,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12吨及以上重型货车等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3年完成)

(十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制定完善自治区交通运输动态监控检查、抽查方案,完善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厅运输服务处牵头,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配合,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2022年完成)

(十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对疑似严重超速、疲劳驾驶、轨迹完整率较低的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管理不规范、驾驶员违法行为突出的运输企业实施联合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厅运输服务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3

全区海事港航管理领域

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动态管理。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制度,跟踪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对违规水运企业查处。全面摸排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运力和生产经营情况,组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严厉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肃惩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加强水路客运企业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跟踪,形成闭环管理。(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三)支持完善地方性法规。2021年组织开展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等有关情况摸排,认真梳理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2022年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工作,2023年支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法规。(厅海事港航管理处具体负责,按时限推进)

二、加强航道管理

(四)加强航道养护监管。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相关单位贯彻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情况,重点检查航道、重要航道设施日常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情况。(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航道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未严格履行审核意见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违法行为。(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三、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

(六)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按计划开展全区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重点查处水运工程领域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发包分包、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市场信用监管

(七)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监管。加强水路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改进信用系统功能,面向社会提供失信行为信息“一站式查询”。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纳入年度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查检查范围,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高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五、夯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主体

(九)强化水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辖区内水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航运公司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分级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相应的区别检查机制;做好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书面通知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作。(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强水上交通突出问题监管

(十)提升船舶监管成效。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对逃管船专项整治活动。梳理形成辖区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清单;做好基础数据核实;加强海事静态业务管理,标注清单船舶、对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业务严格审查;通过行政处罚、协查、重点跟踪、约谈、违法记分等管理措施开展整治;强化信息通报,对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予以公示,以便金融、保险机构获取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可能存在的失信信息。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去存量、遏增量”。(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七、开展重点水域通航安全整治

(十一)做好桥区水上交通安全。督促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点规范船舶航经桥区水域等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保障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推进实施桥区水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着力推动解决水域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和专用航标管养单位缺失等问题。(厅海事港航管理处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4

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

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定并落实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制度。(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二)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已经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执法监督两个责任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审批机构安全监管责任,逐级按照单位、部门和岗位,分类分级厘清安全生产管理、执法监督责任和边界,量化岗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和履责规范,全面推进“两个责任”体系建设,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落实。(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三)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和执法监督责任清单数据化、督查督办闭环化管理模式。(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明晰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落实到位,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按标准提取和专款专用,落实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统筹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优化检查方案,创新方式,灵活运用驻点督导、综合督查、专项检查,采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从2021年开始,按年度完成)

(六)下大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多、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依法严格处罚,涉嫌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七)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编制的交通运输各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指导并督促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提高检查针对性、有效性。(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八)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抽查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分工负责,从2021年开始,按年度完成)

(九)扎实推进“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督促各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红线问题自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自查、检查力度,推进红线问题动态整改清零。继续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推动平安交通落到实处。(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等厅属有关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交通运输专业法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依法处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十一)全面梳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快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的“废改立”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推进实施行业内跨区域、跨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和联合执法机制,对突出违法行为信息继续实施抄告和监管处罚信息互通,形成高压执法态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等厅属有关单位,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等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十二)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推动行刑衔接。(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从2021年开始,按年度完成)

(十三)继续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互联网+监管”,推进信息化执法系统平台区域联网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推广应用非现场执法监管,依靠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等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十四)厅安委办印发《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25项重大风险清单。全区交通运输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入摸排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摸清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重大风险底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研判,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动态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变化情况。(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十五)根据重大风险信息,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实施重大风险“图斑化”管理,推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可视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严格重大安全风险“一项一案”防控和报备制度,确保本辖区和系统内重大风险底数清、状态明、责任实、管得住。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等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有效防范“黑天鹅”“灰犀牛”风险。(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五、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十六)印发并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强化各级职责,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体系,推行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健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动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为主的差异化管理,加强责任规范和考核机制建设。(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十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从严监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政策法规处、建设与管理处、运输服务处、海事港航管理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六、严肃安全生产追责问责

(十八)依法建立并实施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十九)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推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合法监管权利,激励担当作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二十)推动落实重大险情调查和责任追究,推进建立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深层次原因,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和有关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厅安委办牵头,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