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办发〔2020〕127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系统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存量清理与增量审查并重,在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提高能力上持续发力,建成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有效防范和制止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权威和效能,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7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 花 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副组长:韩 玮 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王力军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
成 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领导交通运输厅并指导厅属各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落实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系会议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责为: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转办。
原《交通运输厅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宁交办发〔2016〕241号)中设立的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同时废止。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厅机关处(室)、厅属各单位起草制定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等,要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详见附件2)。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书面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单位)连同文件签发文档一并报厅办公室存档,复印件报厅政策法规处备案。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文件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建立公平竞争抽查工作机制
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文件抽查,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文件、领域,将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被抽查处室、单位,存在问题的予以纠正。
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整改情况将进行通报。厅将根据通报情况,对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进行考核。
四、健全举报处理机制
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积极措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将责令政策制定、起草处室(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报请有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度
(一)全面开展审查。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制度、办法、意见、通知等,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处室、各单位要运用全区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中嵌入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作为公文办理的必经程序;要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对拟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各起草处室(单位)应积极协调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联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各处室(单位)推行第三方评估,对拟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于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二)严格审查标准。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和细化公路建设、公路管养、道路运输、水运建设等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清除妨碍平等便利退出市场、以奖代补方式变相指定交易和实行地方保护、影响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实施歧视性监管等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为。要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
(三)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20〕14号)要求,加强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对2020年以前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评估,经评估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清理,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处室、各单位要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
厅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按要求对本单位起草以上级部门制发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也要组织对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提升审查质量;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厅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之前,向交通运输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报送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结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
(二)强化督察检查。交通运输厅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作为今后各处室、各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将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将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孙亚林,电话:0951—6076736)
附件1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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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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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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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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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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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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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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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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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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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影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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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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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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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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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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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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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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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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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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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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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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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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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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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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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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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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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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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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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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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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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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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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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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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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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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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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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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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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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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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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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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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构与审查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审查机构信息可以不填 |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序号 |
审查文件名称 |
审查结果 (是否出台) |
不能出台的原因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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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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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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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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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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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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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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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