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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7-15 16:01

宁交办发〔2020〕88号

五市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10日交通运输厅第6次厅务(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大件运输

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大件运输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大件运输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大件运输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货运车辆治理超限超载办法》《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大件运输许可的监督,由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具体实施。大件运输许可监督的内容包括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勘验、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监督工作应与日常考核、年度效能目标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大件运输许可监督的对象包括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五市分局、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以及管理普通国省干线的其他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

第四条  大件运输许可的监督方式各环节包括:

(一)听取大件运输行政许可审批及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大件运输许可有关台账资料及案卷;

(三)对实施大件运输许可及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质询;

(四)对大件运输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回访;

(五)对受理的大件运输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条  大件运输许可采用网上跨省跨区联审联批,审批系统提供大件运输许可的办理指南、申请登记、表格下载、网上审批、审批状态查询、结果公示等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使用网上审批系统,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审批的衔接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的申请受理、符合性审查和审批决定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及其五市分局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的勘验、核实、组织评审、初审等行政辅助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积极开展大件运输“大走访”服务活动,提升大件运输许可服务质量。

第九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以及管理普通国省干线的其他单位负责提供辖养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技术指标,为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对大件运输申请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大件运输申请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应由大件运输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普通国省干线管理单位负责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及验收;同时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通行管理监管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提供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技术指标,为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提供技术保障;负责对大件运输申请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大件运输申请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应由大件运输申请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及验收;负责在收费站出入口组织对大件运输车辆和《超限运输通行证》开展预检、查验等工作,查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同时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共同负责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通行管理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大件运输许可监督对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单位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决定的理由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七)在办理大件运输勘验、审查、许可决定及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等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自治区公路管理中心(含所属分中心)以及管理普通国省干线的其他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大件运输许可申请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或在审查和验收中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九)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随意放行未经审批、车证不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大件运输车辆出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或者发现问题车辆不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影响审批效率和行业形象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