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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7-09 15:58

宁交办发〔2020〕85号

各有关市交通运输局:

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0〕943号)统一部署,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自2020年7月上旬至2020年8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202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二)核查单位及核查对象。

核查单位为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到辖区内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核查率100%和营运船舶核查率100%(对失联经营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依规进行后续处理的,计入已核查数)。核查对象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等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船舶。

(三)核查内容。

1.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保持情况;

2.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

4.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经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5.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填写《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核查单位(一式两份)。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还应根据上述核查内容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2.核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对辖区内经营者进行核查,保证核查质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3.对拒不接受核查的企业,核查单位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对难以取得联系的经营者,核查单位要通过多种有效方式积极取得联系并纳入核查;对确实联系不上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复查处理的不得重复下达,下同),如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

4.核查单位应当对接受核查的经营者出具核查意见。对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在《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签署核验记录并加盖公章,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核验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至“2021年8月31日止”。

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或有营运船舶不符合经营资格条件的企业,以及有营运船舶未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应当加注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核验记录,在《核查报告书》上签署“限期整改”的意见、加盖公章,并按照规定书面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整改到期后复查仍不合格的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规定撤销其经营许可。对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单位将一份《核查报告书》返还经营者,一份《核查报告书》存档。要切实抓好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辖区内经营资质、资格存在问题的经营者实施清单管理、建立台账,督促其在整改期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到期后认真开展复查,逐一销号管理。

6.核查单位按照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结果等,认真汇总辖区内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相关信息,开展工作总结(含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等),做好本地区《XXX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3)、《XXX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4)、《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和《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业汇总表》(附件6)的汇总工作。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网站地址:http://jtt.nx.gov.cn/)。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核查工作,动员并督促辖区内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经营者积极参加核查,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切实提高核查效果,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二)各单位于2020年9月7日前将本辖区核查工作总结(应包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处罚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3%的应说明原因)和上述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附件相关表格电子版(每个经营者需建立一个独立的电子文档)通过电子邮件(173189209@qq.com)方式报送。

附件: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20年度核查报

告书

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2019年度核查报告书》填写说明

3XXX辖区内经营者情况汇总表(样表)

4.XXX辖区内所属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样表)  

52020年度核查情况汇总表(样表)

6.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汇总表(样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晨  电话:0951—607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