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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6-19 16:10

宁交办发〔2020〕75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由交通运输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施行过程中相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孙启龙,电话:0951—60767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指导行业各单位更好地开展新闻宣传,依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改革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交通“先行官”定位,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凝聚行业力量,创建最美交通,为奋力谱写交通强国宁夏篇章,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纪律严明,协调一致,及时准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宣传工作应紧密结合中心工作,与政务公开统筹协调,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宣传、解读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宣传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作用。

(三)及时、准确发布公众需要的交通运输服务举措、出行资讯等信息。

(四)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交通运输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关切。

(五)传播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弘扬交通运输文化,展示交通运输行业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热诚服务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

(六)围绕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厅党委统一领导,实际工作处室、单位分工负责,新闻宣传职能处室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共同配合的交通运输新闻宣传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体系。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和处室按职责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厅政策法规处:建立健全新闻宣传相关工作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处室编制对外宣传口径及背景材料;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媒体的采访活动;与相关单位、处室共同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行业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

厅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新闻宣传工作,指导信息监控中心做好行业舆情监控工作,与厅相关处室配合,处置交通运输行业不良舆情。

中国交通报驻宁记者站:落实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开展各类主题新闻宣传活动,与区内外主流媒体沟通协调,做好交通运输新闻宣传;及时捕捉新闻线索,采写重要新闻和独家新闻;负责与中国交通报的工作对接,落实相关新闻宣传工作任务。

交通信息监控中心:负责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宣传的技术支撑,及时发布公众出行资讯,做好行业舆情监控,维护网络宣传平台安全。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具体工作按照厅新闻发言人相关工作制度执行。

第七条  厅属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根据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安排,负责提供例行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宣传报道的新闻通稿,参与新闻发布会组织,并对本单位部门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热点事件进行协同应对。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明确新闻宣传工作机构或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经费,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常态化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应按照厅党委统一部署,结合各单位各领域工作重点,加强策划和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闻发布工作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新闻发布会,由厅主要领导安排确定厅领导、新闻发言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出席。

(二)以交通运输厅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分管领导并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或指定、授权相关人员发布。

(三)以交通运输厅名义召开的媒体通气会、情况通报会、吹风会,由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负责协调和组织。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注重新闻宣传专家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专家解读机制,提高阐释政策、解疑释惑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增进理解,扩大共识。

第十二条  在重大主题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中,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新闻宣传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

第十三条  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名义开展的宣传报道工作,主办单位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并提出宣传报道预案,经共同研究策划确定宣传方案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后评估机制,对重大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相关评估工作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准确把握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交通运输热点问题,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制定工作方案,协调业务部门,统一口径,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章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可能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授权交通运输厅处置或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响应;

由交通运输厅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或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响应。

第十八条  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或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应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指挥、行动、发布三位一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新闻发布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则相应的同级应急新闻发布预案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成立应急新闻宣传组,并按有关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现场处置机构迅速成立现场新闻宣传组,并在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现场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采访记者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根据事件性质及影响程度,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级别,保证熟悉业务、了解处置过程的专业性领导出席发布。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的记者采访管理,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总量调控、持证采访、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必要时,要指定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应急处置第一线协助做好媒体服务、信息收集、通稿审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新闻发布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疑虑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确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发布动态信息。

第五章  媒体协作和媒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应加强与各类媒体的协作,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应正确引导媒体对交通运输工作给予理解、关心、支持,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理性的采访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应主动协调各类媒体或利用所属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宣传交通运输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报道和发布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各类相关信息。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应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要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法律法规,杜绝有偿宣传、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应加强所属各类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引导功能的宣传平台的管理,对所发布的信息要严格审查,不得出现错误言论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相关单位组织审批或宣传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以组织名义接受采访和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要将宣传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加强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所属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相关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履行新闻宣传工作职责,无故不落实相关新闻宣传工作,造成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形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督查和考核。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