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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5-18 14:43

宁交办发〔2020〕65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13日第四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根据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17号)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聘用原则


第一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根据本办法和各单位制定的聘用(竞聘)方案进行。对聘用人员多于岗位职数的单位,可采取内部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具体聘用(竞聘)方案由各单位按照法人单位自行制定。制定聘用(竞聘)方案要广泛听取意见,得到本单位大多数职工的认可,并报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二条  坚持专业技术资格与岗位一致原则。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应聘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坚持注重业绩原则。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专业技术资格,聘用时只能进入到上一等级的最低档,不得跨档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在本等级的聘用,须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原则上只能晋升一个档次,对符合破格提拔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任现职级以来,能较好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  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业绩能力条件

正高级工程师聘期内需完成下列工作之一项: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大中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示范推广项目等2项;参加编制行业标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2项;在交通运输管理、生产运行、经营管理、创新创效等方面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的;在核心专业刊物发表1篇论文或其他公开专业刊物发表2篇论文;正式出版不少于15万字的专著;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篇论文。

1.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2.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3年以上。

3.聘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聘用在高级工程师岗位6年以上,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业绩能力条件

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一聘期内需完成下列工作之一项: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完成大中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示范推广等项目1项;参加编制行业标准、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1项;在交通运输管理、生产运行、经营管理、教学教研、创新创效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至少完成水平较高的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技术成果总结等2篇以上;正式出版不少于10万字的专著;作为主要完成人员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优秀设计奖1项以上;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1篇论文。

1.聘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3年以上。

2.聘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3年以上。

3.聘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聘用在中级岗位6年以上,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聘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2年聘用(竞聘)专业技术五级或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者;自治区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前三名完成者;2项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第一完成者;自治区“313”人才工程入选者;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交通运输厅认定在建设管理、技术推广、创新创效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高层次交通运输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业绩能力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一聘期内需完成下列工作之一项:参与完成中小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在交通运输管理、生产运行、经营管理、教学教研、创新创效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在公开刊物发表1篇论文;完成水平较高的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技术成果总结等1篇;至少获1项地市级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优秀设计奖1项。

1.聘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3年以上。

2.聘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3年以上。

3.聘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2年聘用专业技术八级或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前5名完成者;地市级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者;交通运输厅认定在交通运输管理、生产运行、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科研、创新创效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4.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聘用在初级岗位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以考代评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须聘用在初级或员级岗位共5年以上。

第八条  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业绩能力条件

1.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须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3年以上。

2.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须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新进人员的聘用

1.公开招聘的人员,根据招聘时公布的岗位,在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的条件聘用。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按相关规定的条件聘用。

2.政策性安置人员、调入人员需符合本单位聘用条件且有空岗。岗位聘用要有与本单位(行业)主系列或相关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兼任(双肩挑)人员的聘用,主要指管理岗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且是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并需符合下列条件

1.该管理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必须全面完成该岗位职责中行政管理任务;

3.必须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下列人员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1.管理型和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2.单位的内设机构党群组织的领导干部;

3.非专业技术性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4.只从事部分专业技术工作,但达不到相应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量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5.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与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不一致的单位和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各单位在制定聘用(竞聘)方案时,本着“按需设置、因事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明确兼任(双肩挑)的具体管理岗位,并报交通运输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属于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岗位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1.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组织工作由各单位党组织研究,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报交通运输厅党委研究审核。

2.聘用后,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聘用细则重新择优聘用。

3.按照岗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聘用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4.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各单位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细则,并完善岗位职责、考核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考核。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学识和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

1.基本素质。包括政治思想、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职业和学术道德、敬业精神、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承担专业技术、科研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承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生产运营和教学等技术工作和业绩,承担科研推广示范项目的规模、经费数量、进展情况等,以及解决关键复杂技术难题的能力。

3.学术技术成果情况。包括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示范推广等方面完成的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申请专利、成果获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情况。

(二)考核组织。

1.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核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与单位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由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由各单位人事部门组织。

2.考核中按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内容和专业特点,实行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征求职工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及时记入个人档案,并将其作为续聘、晋级、低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主要依据。经考核,对业绩一般,达不到考核内容要求的降低聘用岗位级别或调整岗位。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