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主动公开文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3-26 15:18

宁交办发〔2020〕39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

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0年第2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人:李军祚

联系电话:0951—60768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推进交通高端智库建设,完善专家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在交通运输管理中的咨询作用,实现工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日常管理、使用和服务委托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承担。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由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库专家按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工程、工程试验检测、机电工程、道路运输工程、航道工程、安全管理(道路运输安全,工程建设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交通信息化、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等专业领域分类管理。(见附件1)

第六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交通运输领域工作,掌握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三)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方式。

第八条  推荐入库程序:

(一)个人填写入库专家申请表提出申请(见附件2);

(二)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审核后,填写入库专家候选人汇总表推荐至建设局(见附件3);

(三)建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入库专家的审定;

(五)通过审定的专家入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入库专家主要权利:

(一)在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影响发表个人意见;

(二)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委托提供技术等咨询服务,并出具书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技术咨询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  有专家咨询需求的单位或厅机关处室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见附件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建设局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  根据咨询内容、技术领域、回避原则等,按专家类别与专业随机抽取。抽取公职人员参加专家技术咨询活动,应遵照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四章  动态评价


第十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相关规定组织入库专家培训;每年对入库专家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家库进行调整。

第十  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记录和评价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家受邀参加技术咨询活动情况;

(二)专家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和地点等;

(三)专家在技术咨询活动中的表现,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守纪情况等。

第十五条 专家技术咨询活动考核实行违法违规行为不合格制度。每次技术咨询活动,专家咨询需求单位或厅机关处室应对参与技术咨询活动的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评价表(见附件5),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被评价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技术咨询活动、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中途退出技术咨询活动的;

(二)技术咨询意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按委托要求提供技术咨询文档的;

(四)不如实填报回避主体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技术咨询活动期间私下接触利益相关人,或收受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或具有其他影响公正的行为的;

(六)对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技术咨询专家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评价周期为12个月,每个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技术咨询专家在一个评价周期内,一次不合格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示诫勉或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累积记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第十  专家一年之内五次被抽取但拒绝参加技术咨询活动,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暂停其专家资格一年;专家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退出专家库。


第五章  技术咨询费


第十  专家技术咨询费用支付标准:

(一)专家咨询费标准为800元/人天(税后);

(二)本办法所指专家技术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咨询、现场咨询、通讯咨询三种形式:

1.会议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征询专家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2.现场咨询是指组织专家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通讯咨询是指专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技术咨询费标准如下:

      会期    组织形式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咨询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所规定的标准的50%执行。

现场咨询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咨询

按次计算,每次按300元发放。

(四)专家参加咨询,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专家技术咨询费中;专家参加异地咨询,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参照相应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标准凭据报销。

十九  使用专家的厅机关处室应填写专家技术咨询费用发放表,注明咨询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支付金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专家和厅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使用专家的厅属单位按照上述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自行支付专家技术咨询费用,不按时支付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令改正。

二十  使用交通运输部专家库专家及其他行业全国专家的,技术咨询费从其规定;使用自治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的,技术咨询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二十三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4日。


附件:1.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分类表

2.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申请表

3.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候选人汇

总表

4.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使用申请表

5.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咨询专家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