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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0-03-03 15:29

宁交办发〔2020〕21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

实施差异化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货车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5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优惠范围及方式

(一)对通行宁夏高速公路的2类、3类、4类、5类、6类货车费率标准分别实施42.1%、23.1%、27.3%、23.2%、5.0%优惠。

(二)1类货车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仍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211号)执行。

二、优惠期限

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暂定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附件: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差异化收费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高速公路货运车辆差异化收费标准

 

货车类别

总轴数

现收费标准

(单位:元/公里)

差异化收费标准

(单位:元/公里)

备  注

1类货车

2

0.30

0.30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2类货车

2

0.95

0.55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3类货车

3

1.30

1.00

 

4类货车

4

1.65

1.20

 

5类货车

5

1.85

1.42

 

6类货车

6

2.20

2.09

 

备  注

专项作业车执行同类货车差异化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