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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厅 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和 工作人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19-12-26 11:18

宁交办发〔2019〕224号

厅机关各处(室):

《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选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厅党委第46次(扩大)会议研究修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首席代表

和工作人员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建设,规范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选派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依据自治区政务大厅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派驻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派驻人员包括窗口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

窗口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一)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四级调研员以上职级;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行政事务管理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男性年龄53周岁以下(含53周岁),女性年龄48周岁以下(含48周岁);

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条件:

(一)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务员,2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年龄42周岁以下;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爱岗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厅窗口首席代表从行政审批处四级调研员以上(含四级调研员)干部中轮流选派,在窗口工作原则上不少于2年。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处负责窗口首席代表派驻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派驻人员在自治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期间接受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政务大厅双重领导,派出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工作。如新增、更换、减少派驻人员,应当经厅行政审批处与厅人事与老干部处、政务大厅管理处协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派驻人员必须经自治区政务大厅岗前培训(代训)和窗口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派驻人员日常及年度考核由自治区政务大厅组织进行。交通运输厅将该考核情况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的派驻人员,交通运输厅将进行调换。因工作表现不好、考核不称职被自治区政务大厅退回的派驻人员,当年不得提拔使用。

第八条  获得自治区政务大厅考核优秀的派驻人员,在干部使用、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九条  派驻人员派驻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是中共党员的,应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条  派驻人员在窗口工作经历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在本单位干部竞争上岗中,视为多岗位任职资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窗口政务服务工作需要,采取培训、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窗口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厅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选派管理办法》(宁交党2015〕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