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办发〔2018〕92号
关于在交通运输行业使用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联系企业,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改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自治区信用办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的通知(宁信用办〔2018〕8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交通运输业务提供便利,现就在交通运输行业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企业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请各管理单位督促企业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二、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交通运输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四、各管理单位应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为原则,切实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好服务。同时,在交通运输业务办理、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原需要录入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部分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