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交办发〔2017〕302号
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专项督查的通知
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推动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厅研究决定近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6〕156号)和《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220号)要求,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要将落实“建筑工地扬尘6个100%控制措施”作为自查重点,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不留死角。
二、组织开展抽查
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认识和工作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自查报告请于12月3日前上报。
联系人:马晓军 联系电话:0951—607683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