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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专项督查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17-11-27 09:31

宁交办发〔2017302

 

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专项督查的通知

厅属各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持续推进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推动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自治区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厅研究决定近期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6〕156号)和《关于加强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交办发〔2017〕220号)要求,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要将落实“建筑工地扬尘6100%控制措施”作为自查重点,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不留死角。

二、组织开展抽查

厅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单位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认识和工作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自查报告请于123日前上报。

联系人:马晓军    联系电话:0951607683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7年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