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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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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6-03-1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经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公布,为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2025年交通运输部对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质量责任清单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更好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结合已失效的原《办法》执行情况,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7章26条,包括总则、统计单位和人员职责、统计调查实施、统计分析与监测、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监督与考核及附则七个部分的内容,相较于已失效的原《办法》主要修订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单位职责有关修订内容。为突出规范性文件精简高效原则,体现反复适用性特点,结合交通运输部报表制度修订整合实际,将原《办法》中逐条分列表述的厅属相关单位、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的具体报表内容,修订为交通运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分块管理原则,分别负责业务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厅属各单位、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统计职责,并接受厅业务处室指导、监督。
(二)工作事项有关修订内容。一是为进一步增强行业各单位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的参与度,将原《办法》中明确的报送单位、报送时间和分析报告框架内容,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充分利用科学方法,加强统计分析与监测,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阐述存在的问题,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二是将原《办法》中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修订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应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三是为落实基层减负相关要求,删除“交通运输厅组织全区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考核,以及考核结果以交通运输厅通报形式印发”内容。
(三)规范表述有关修订内容。为精准匹配交通运输部统计调查制度名称变化情况和我区工作实际,一是将“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修订为“交通运输统计”或“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等领域”;二是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修订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三是将“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修订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四是将第十五条“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修订为“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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