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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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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10-09
来源: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9月27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宁交规发〔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是决定工程实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产品质量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建设项目施工工期、成本和质量,而且会影响到通车运营后的使用寿命和行车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宁夏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防止劣质产品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我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总则
对交通建设工程产品进行了分类,将交通建设工程产品分为通用产品、桥梁工程专用产品、隧道工程专用产品、交通安全设施专用产品、服务管理设施专用产品、外购专用成品及养护工程专用产品共七大类。在附件中详细列出了主要产品目录和常用的规范、标准。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公路养护工程、公路附属房建及机电工程。明确了各单位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管理权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承担建设项目产品质量管理的首要责任,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拟使用产品质量承担设计责任,监理单位对产品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产品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承担检验责任,养护单位对养护工程进场产品承担质量管理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报产品质量检查抽查情况;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开展检查和抽检工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部分 产品质量控制与产品检验
在产品检验中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把设计审查关、产品采购关、进场检验关、工程验收关和养护维修关,要求从这五个方面加强各类公路水运工程产品的质量管理,实现产品质量全过程管控和相关信息反馈。分别细化明确了各通用产品及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服务设施、外购产品等专用产品的检验程序和要求。
一是进场检验要求。公路水运工程产品应按进场批次和规范要求的频率检查检验,不同时间进场的同一产品应按多个批次分别抽检,不能作为同一批次进行检验。如有特殊情况,需将分批进场的同一产品作为同一批次进行检验的,应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并写明原因。产品检验项目应符合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规定,需进行破损检查和外观检查的产品,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组织检查并填表存档备查,按照要求检查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用于公路水运工程实体。二是桥隧及交安专用产品检验。外观检查验收合格后,监理与施工单位可共同组织进行第三方外委检验,检验结果可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享,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进行检验。原则上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批次的产品至少全部检验1组或按照相关产品具体检验频率要求执行。三是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检验。交通标线涂料和玻璃珠材料应满足相关标准,检验报告应包括涂料的玻璃珠含量、抗压强度、色度性能和玻璃珠的粒径分布、成圆率等关键技术指标,加强标线粘结性、抗磨耗性等耐久性指标检验,确保预混玻璃珠掺量和质量达标,严禁通过加大面撒玻璃珠掺量来满足前期反光性能而导致耐久性不足的行为。四是外观成品检验。对于成品混凝土桥梁梁板、沥青混凝土、商品水泥混凝土、底基层及基层混合料等产品,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的自检和抽检频率,对原材料及成品进行检验,并安排监理、施工单位人员驻场监督检验。成品混凝土桥梁梁板、沥青混凝土、商品水泥混凝土、底基层及基层混合料等的配合比必须经监理单位验证批复,并严格按照批复配合比配制。五是养护专用产品检验。在运营期间使用的养护工程专用产品(包括融雪剂、橡胶条、裂缝贴及灌缝胶等)及更换的各类产品,应按照通用产品检验的要求进行外观检验及进场资料验收,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六是农村公路有关产品检验。用于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服务管理设施等专用产品以及外购专用成品,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自检频率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可与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抽检频率共检,也可与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单位自检频率联合检验。
第三部分 检测机构要求
在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方面,依据《公路水运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试验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的资质、检验人员、取样、检测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要求各试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在计量认证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工地试验室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备案证书,在备案有效期及授权检测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做出了具体规定,严格了取样程序。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并封样。标明工程名称、样品名称和数量、使用部位和日期。取样时相应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生产厂家代表要共同见证签字确认。封样应在被抽样单位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封存。如需进行盲样抽检的,还应进行封存及盲样编号。检测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应健全资料管理制度,应如实填写来样登记、抽样、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原始记录和试验报告应当分类建立台账,统一编号,不得随意涂改、抽换。
第四部分 监督抽检
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检程序,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水运工程产品使用情况制订抽检计划,可独立对各类产品进行检查及抽检,也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抽检,检查及抽检结果应及时反馈工程各参建单位,同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抽检取样时应从产品存放场地中随机抽样,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产品提供者及抽检取样相关人员应在场见证,查验产品厂家、定型检验报告、合格证、包装标识、型号等内容,查验建设单位审定的进场产品核查记录表,确认无误后,对样品进行封存、统一编号,填写现场产品抽检确认表,确保监督抽查公平公正。
第五部分 检验抽检结果处理
检验抽检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产品,分三个层级进行处理。一是参建单位抽检不合格的,均不得用于工程实体。施工自检不合格的产品,应直接进行清场或返工,并上报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及监理单位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该产品,对已进场的产品进行封存,已安装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更换的产品及涉及的工程实体要加大监控力度,加大检测频率,加强跟踪管控。二是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建设单位应组织对该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排查,已进场的产品进行封存,已安装的产品进行返工处理。建设、监理单位应督促跟踪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公路水运工程不合格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部分责任追究
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责任追究措施,提高执法操作性,切实加强我区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管理。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应履行进场检验程序而未严格执行、应检未检、减少检测指标、降低检测频率、未按规定检测、出具不准确结论或虚假报告、将不合格的产品用于工程实体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约谈、信用扣分,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重大公路水运工程产品质量问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