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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000016/2026-00423
阅读量:
所属机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号: 宁交规发〔2026〕3号
生成日期: 2026-0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宁交规发〔2026〕3号
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6年第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本级受理的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奖金发放等工作,具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实施。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下,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并公布本级举报奖励事项清单,组织开展本级举报奖励各项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举报。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于实名举报。举报人进行举报时,须提供真实姓名,并提供与举报人身份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拨打电话或者到指定接待场所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75号),电话举报可以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等。
通过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进行举报的,依据行业具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权管理原则,按照程序转办:属于厅本级的,转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办理;属于市、县级的,转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
通过书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访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分类转办。
第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收到转办事项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举报事项核查进展信息。
第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经核查属实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当要求有关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同时向多级主管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三)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资料;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奖励:
(一)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
(三)举报前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已被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或立案的,或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
(五)举报人未按照规定的举报渠道举报的,或者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十三条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如实填写《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后提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进行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及时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并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及时通知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并告知具体领取日期。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漏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举报奖励有关情况汇总,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程序提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给予举报人的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年度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宁交规发〔20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附件:1.举报奖励申请表
2.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举报奖励申请表
举报人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举报日期 | |||||
举报方式 | □12328 □来访 □来电 □来信 □其他方式: | ||||
被举报 单位或个人 | |||||
举报内容 | |||||
相关证明 材料目录 | 1. 2. 3. …… | ||||
举报人声明 | 本人承诺: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人完全知悉: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被取消奖励或者收回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申请人签名(手印) | |||||
附件2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宁交安全举奖字〔20**〕号
举报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账户信息 | 开户行 | |||
账号 | ||||
举报事项 | 基本情况 | |||
办理情况 | ||||
承办部门意见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建议: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 |||
经办人: 日期: | ||||
审核人: 日期: | ||||
法制审核部门意见 |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
备 注 |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工作单位信息复印件(如有)等附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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