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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5-11-26 18:50

各相关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管理与运营规范》(DB64/T8632013)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1126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管理规范(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我区A级旅游景区内,由水运企业组织游客乘坐羊皮筏子漂流工具进行的水上娱乐活动。本规范旨在通过明确经营主体责任、规范作业标准,确保羊皮筏子水上娱乐活动依法依规、安全有序运行。

二、管理原则

本规范以保障游客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的原则,强化旅游经营活动监督。

三、羊皮筏子管理

(一)羊皮筏子应严格按照传统工艺制作,确保羊皮筏子充气饱满、排杆连结系绳结实;

(二)羊皮筏子应当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载客,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三)每只羊皮筏子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识牌,标明筏子编号、承载人数等信息。标识牌应清晰、牢固,不易损坏和脱落。

(四)企业应定期对在用的羊皮筏子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检查内容包括羊皮的饱满度、系固磨损情况、绑扎绳的牢固程度、筏体的整体结构等,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筏工管理

(一)筏工资质。

筏工参照内河船舶船员相关管理规定,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应符合要求,具备良好的水上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经基本安全培训合格。企业应定期对筏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救生知识、游泳技能、羊皮筏子操作、运营线路驾驶技能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二)筏工职责。

筏工应及时对羊皮筏子饱满度、排杆结实度、连结系绳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漂流时羊皮筏子处于合格状态。应严格遵守漂流安全规定,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羊皮筏子,不得超载。

漂流前,应对筏子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筏子安全可靠;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检查救生衣是否正确穿着。漂流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天气、水流等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得擅自离岗,确保游客的安全。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游客进行自救和互救,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码头设置及管理

(一)码头设置应在水流平缓、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筏子停靠的区域,陆地部分应设置游客通道、羊皮筏停放区的足够空间。

(二)羊皮筏子开筏码头登筏口应设置救生衣穿着、排队等候、登筏等功能区,其中:救生衣穿着区设置位置应有利于救生衣的快速周转,救生衣按照类型分开摆放并有明确标示,游客在救生衣管理员的协助下规范正确穿着。排队等候区应设置迂回通道,在通道内设置醒目简洁的标示牌,提前告知游客乘坐羊皮筏子的安全注意事项。登筏区入口处应设置调度平台,负责对进入游客进行检票和合理搭配,羊皮筏登筏区段应采用阶梯式结构,单面台阶不宜过窄过高,临近水面台阶上应设置扣环以固定羊皮筏,便于筏工双手协助游客登筏。各功能区设置醒目标识牌、提示牌。

六、漂流区域设置及管理

(一)划定漂流区域。

漂流区域的划定应符合安全要求,避开危险区域和交通要道,选择流速适中,无急流、弯头、暗礁等水文和自然条件安全适宜的区域,并确保巡查、救援船只和人员的水面通道畅通,岸线有车辆可达的救援点,确保漂流安全。

(二)漂流区域维护。

企业需定期对漂流区域进行巡查和维护,清理水域内的障碍物和漂浮物,劝阻游客漂流途中丢弃垃圾行为,确保漂流畅通。加强对漂流区域的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

(一)从事羊皮筏子旅游项目的企业,对项目的安全负责。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配备掌握游泳、救生等技能的巡查人员,在漂流途中采取水面、沿岸定时安全巡查,并根据筏子运营情况,在客流量较大情况加密巡查班次,确保不安全行为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确保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能获得处置。

(二)每只羊皮筏子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衣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救生衣的配备数量应根据筏子的承载人数确定,每人至少配备一件。筏工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确保出现突发事件能第一时间获得处置。

(三)企业应建立羊皮筏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防止碰撞事件发生。羊皮筏子发生事故或遇险,企业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舶及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四)气象预警与应急响应。企业应当与气象、水文、上下游水库运行部门信息联络,及时关注气象预警、水流变化等信息随时观察漂流水域环境安全,适时调整安排旅游项目。遇有大风、大雾、暴雨、沙尘、洪水等恶劣天气及水情预警等不具备羊皮筏子运行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停运并向社会公告。

(五)游客安全管理。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须知,并在游客登筏前对羊皮筏子漂流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再次告知,确保游客知晓并遵守安全规定,正确穿戴救生设备,不得在筏子上嬉戏打闹、擅自下水等。

(六)水运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保障措施,促进地方特色水上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联合开展羊皮筏子旅游项目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八、附则

本规范自2025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23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