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6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营性公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简称“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全寿命周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发起机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实施的存量以及后续按照新机制特许经营模式或传统投资模式组织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路项目。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尽其责。交通运输厅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履行项目实施机构、行业监管协调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相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项目合同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经营性公路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三)机制创新、全程覆盖。相关单位(部门)应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贯穿项目全寿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分类实施、统筹管理。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经营性公路项目的不同类型,统筹好存量和增量、短期和长期的监管举措,提升监管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经营性公路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第四条政府给予建设期投资支持的,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其中采用资本金注入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出资人代表可依据项目合同中的约定,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投资控制、资金使用等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下列前期工作:
(一)根据全区高速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五年规划确定的重大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二)组织特许经营方案或传统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如需)的编制、论证,协助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完成特许经营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审工作;
(三)在项目法人确定前,申办前期工作阶段必要的审批手续;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上填报实施机构需填报的信息,督促项目公司等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六条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及合同约定,项目法人应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职责以及投资支出。对于先期由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前期工作,项目法人应承继相关工作,继续履行已签订前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交通运输厅提交前期工作计划,作为后续对前期工作监管的依据。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营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项目前期研究工作中确定的交能融合发展、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数字化转型升级、特色服务区建设、交文旅融合发展等内容,项目法人原则上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章 社会资本采购及项目公司组建管理
第九条交通运输厅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交通运输厅可组织开展特许经营者的招标,特许经营者招标采购文件应遵循已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采用传统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交通运输厅可按照《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
第十条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负责招标采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协助交通运输厅组织招标采购、开展合同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签订项目合同等。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厅应依法与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同。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对于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交通运输厅依法与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采用传统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交通运输厅应当与中标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在中标的投资人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公司组建后,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组建机构、配备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队伍稳定,保障建设期转入运营期后工作责任衔接到位。项目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资料,需按合同要求报送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厅应严格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对项目公司投融资、资本金、建设期资金使用、运营期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管;
(二)按照合同的要求收取、管理、退还投资人履约担保和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的履约担保;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协调财政部门申请建设期或运营期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防资金筹措不力、资金链中断等。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初步投资计划、详细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等信息。
第十六条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质押担保、经营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决策,均应依法依规开展并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章 项目建设期监管
第一节 从业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对于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中标后由其组建的项目公司依法对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第十八条采用传统投资模式实施的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项目公司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具备相应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代建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项目公司与交通运输厅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采用代建管理模式发生转移。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及项目合同约定,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施工标段划分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要科学合理的控制标段规模,避免标段划分过大或过小。施工标段须经项目公司严格论证,并将标段划分结果报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
第二节 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公司是投资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投资管理,项目公司要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公司要按照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正式开工后,提供入库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要件,及时完成项目入库,严格按统计范围和指标解释按时上报投资统计相关报表,同时须确保投资凭证完整、真实、准确,并对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相关规定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文件、工程变更费用文件、造价管理台账等文件,对照审批的设计及概(预)算对实施后的工程数量、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于每年3月31日、9月30日前组织对相关文件和投资控制分析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公司应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文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造价执行报告要分析项目决算与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之间的差额,真实反映项目全要素、全过程造价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要对项目公司编制的投资控制分析报告、竣工决算文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等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并向交通运输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分析结果。
第三节 监理、检测及征地拆迁管理
第二十七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经营性公路项目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招标可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组织开展。
第二十八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及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履约、履职。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助项目公司开展征地拆迁、先行用地和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的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提供征地拆迁、先行用地及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工作进度信息,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确保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利用建设用地,严禁违规用地。
第四节 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进度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公司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守牢安全环保底线,提升项目管理质效。
第三十一条经营性公路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单位(部门)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经营性公路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厅机关相关处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项目质量安全督查工作;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执法工作,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及时核查上级交办、同级移送、行政检查及投诉举报中的问题线索,依法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自治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中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检查等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要求,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所需资金足额保障到位,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从严控制设计变更数量。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厅报告工程进度,具体工作包括:
(一)在开工前向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报送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计工期、阶段性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每月将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综合规划处;
(三)因特殊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项目施工计划时,项目公司应重新报送工程进度计划。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向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申请组织开展档案验收,按规定做好档案资料保存、移交工作。
第七章 运营及移交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指导督促项目公司提高运营期服务水平:
(一)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指导、督促、协助项目公司做好项目设站收费、收费标准拟定及调整相关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公司车辆通行费收入,以及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截留通行费收入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处负责项目管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项目运营期养护工作;
(四)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项目运营期公路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五)宁夏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项目公路网运行监测信息数据管理等工作;
(六)自治区公路联网收费清分结算中心负责项目收费清分结算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项目公司可在其经营及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自主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也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合同要求,建立健全养护运营管理体系,加强日常收费管理、路域环境整治、机电工程养护、安全应急及服务区管理等工作。加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时检查维护,保证项目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慧的服务;
(二)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加强对养护、收费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能力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依法依规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及人员设备保障体系,组织必要的培训和演练,确保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保障体系;
(三)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系协同,协助开展救援、救护、救灾、交通管制等工作,提高项目在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及服务能力;
(四)在项目交工之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运营养护手册及实施细则,报送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每季度向宁夏公路管理中心提交项目运营报告;
(五)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将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材料报送宁夏公路管理中心;
(六)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及自治区有关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共同维护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七)配合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开展保护公路路产、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秩序、查处和制止各种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等工作;
(八)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进行经营开发时,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报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
第四十条项目公司应加强经营性公路项目服务区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经营性公路项目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处按照《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四十一条项目公司应通过智慧化升级等方式,不断提高项目的承载能力、通行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鼓励支持项目公司创新运营模式,提供多样化高品质的服务供给,加强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交文旅融合、交通+产业等新业态新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潜在价值。
第四十二条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进入项目移交前过渡期,过渡期间由交通运输厅与项目公司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移交方案,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程序、缺陷修复计划以及移交详细清单,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 绩效及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在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开展经营性公路项目绩效管理或运营评价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开展项目的绩效监测和分析,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对照绩效监控目标,查找绩效运行偏差并分析原因,及时向项目公司和交通运输厅反馈信息,并督促其纠偏;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频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运营评价工作;
(三)依据评价结果监测、分析项目实施状况,评估潜在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和相关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及项目公司反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政府补贴资金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评价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建设与养护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厅及厅属事业单位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备案、审查、审批、检查等监管工作,不免除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不作为免除项目公司应承担投资风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合同包括交通运输厅与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及项目经营协议等。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交规发〔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