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
为完善全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机制,提升公路管养精细化水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宁交规发〔2023〕1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办法》,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全区公路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村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是指对各公路管养责任主体履行管养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保障公路通行安全和服务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公平公正、科学监管、优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管养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区公路管养有关制度、办法、目标任务;负责督促指导各管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及交通运输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等。
第六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所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管养工作;具体负责全区收费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业务指导、日常检查、目标考核和技术状况抽检工作;参与拟订相关监管制度、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各收费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落实管养主体责任等。
第七条 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相关管养及监管工作。
第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所辖收费公路管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收费公路管养政策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所辖收费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所辖收费公路技术状况和服务能力检查评价工作;负责建立所辖收费公路养护数据库;负责落实交通运输部、自治区关于收费公路管养的其他专项工作任务等。
第三章 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养责任落实情况;
(二)管养制度体系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养护计划的编制、报备(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日常养护管理情况;
(五)路域环境治理情况;
(六)公路技术状况定期检测与评定情况;
(七)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合规性及市场行为;
(九)公路服务保障能力情况;
(十)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一条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督:通过数据监测、随机抽查、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监管。
(二)专项监督:针对特定领域(如安全生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路况提升)、特定时段(如极端恶劣天气、重大节假日)或突出问题开展的集中监督检查。
(三)定期监督:按年度或规定周期组织的综合性监督检查。
(四)督查督办:对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力的问题进行重点督查督办。
监督检查涉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应当按照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规定。
第四章 协同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企业)内部协同机制,强化互联互通和一体融合衔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统筹协调全区监管工作;宁夏公路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技术支撑,持续完善一体化监管协同运行机制,建立内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各公路管理机构(企业)按要求落实监管任务,推动形成“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精准监管、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应围绕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监管工作需要,加强一体化监管队伍建设,实行监管人员定人、定岗、定责,推行“以干代训、干训结合”的培训模式,强化业务培训,建设一支素质优、业务精、履职好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第十四条 推进公路管养数字化转型,强化公路基础数据、路况检测数据应用,整合完善现有信息化资源,建立健全各级协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区、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精准管养效率。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宁夏公路管理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公路的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价分为:
(一)专项评价:对全区公路技术状况水平的评定;
(二)年度评价:对全区公路路况水平、服务质量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对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或公路使用功能的病害,以及现场管理不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或合同约定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依据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通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检查单位。责任单位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检查单位应及时报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面汇总本年度对收费公路及农村公路监督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意见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后,考核结果通过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予以运用,并抄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收费公路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履约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农村公路考核结果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与下年度绩效奖补资金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4日。2023年9月28日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养一体化监管暂行办法》(宁交规发〔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