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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 责任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 生成日期:2025-10-31 17:05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等决策部署,进一步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自治区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安排,结合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章及罚款规定清理工作“回头看”和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9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1件,宣布失效1件、修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10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废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1

《关于加快全区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交办发〔2019〕209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宣布失效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备注

1

宁夏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宁交办发〔2017〕299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决定修订的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修订内容

1

《宁夏回族自治区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管理办法》

宁交规发〔2024〕7号

第八条修订为“当事人对赔(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向发生损坏公路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