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管理,完善定价机制,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管理,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新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申报、审核、审批以及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
第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价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程序简化、据实定价、动态调整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高速公路分为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其收费性质、收费主体和站点设置,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模式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确定。
第五条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收费期限。
第二章 收费审批
第六条 新建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建设后,由收费主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收费站设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收费站设置的立项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完成收费立项工作。
第八条 完成收费立项的项目,在开通运营前,由收费主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收费定价方案。
第九条 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收费定价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应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听证后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定价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应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听证后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收费定价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核单位批复收费主体。
第十条 已批准收费的高速公路,增设收费站,应当履行收费审批程序。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并综合考虑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原则上按照基本收费标准加调增额度确定。
第十二条 基本收费标准结合我区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实际,原则上按照投资8000万元/公里核算,1类车不高于0.45元/车·公里,具体标准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
第十三条 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2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1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1类车收费标准初次批准上限为0.80元/车·公里。
高速公路中含有特大桥梁或特长隧道的,可以按核定的桥梁和隧道收费标准计取通行费,计入路段收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调整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原则上实施动态管理。
收费标准调整应编制调整方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政府还贷收费高速公路应根据项目债务本金情况、还本付息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流量、运营成本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经营性高速公路应根据项目竣工决算投资,综合考虑建设质量和等级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交通流量、运营成本、投资回收情况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章 差异化收费和费率优惠
第十六条 鼓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路段、通行时段、支付方式、交通流量等因素,在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对通行车辆采取价格优惠。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可实行差异化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差异化收费的实施方案,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高速公路收费主体根据区域发展、路网状况及交通流量流向变化等情况,下调差异化收费费率或以其他方式优惠。下调或优惠应当明确幅度标准和执行期限,并向批准机构报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