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已经交通运输厅2025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交通运输厅通报提醒行业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厅属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交通运输厅督促发生较大社会影响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厅属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或隐患进行管控或整改。
第二章警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涉及10人及以上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四)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四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对于发生亡人事故、较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交通运输厅可以对厅属有关单位和相关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送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视情抄送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警示通报和提示函按照业务领域由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涉及多领域的由厅安委办负责起草,按程序签批后以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名义印发。
第三章 约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对厅属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进行约谈:
(一)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监管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二)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发生险情、突发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或挂牌督办的事项,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或瞒报的,或存在迟报、漏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交通运输厅应当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具体工作按照业务领域,由交通运输厅相关处室商厅安委办提出建议,按程序签批后以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名义印发约谈通知。
约谈会议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厅领导或授权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主持,厅相关处室具体承办,厅安委办派人参加。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等列席,并适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约谈纪要,按程序签批后以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名义印发被约谈单位,必要时可将约谈纪要抄送被约谈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被约谈单位应当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厅安委办。
第十二条厅相关处室应及时了解被约谈单位整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厅对厅属有关单位、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单位、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一)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等上级部门交办,需由交通运输厅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整改评估中发现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
(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健全,导致安全监管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挂牌督办工作原则上按照“双交办”要求,由厅安委办牵头起草挂牌督办通知,厅相关处室具体落实。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视情在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 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厅安委办。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厅相关处室应及时掌握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跟踪督导,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厅安委办,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八条 厅安委办收到核销申请后,应组织厅相关处室对督办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以厅安委办名义下发通知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或应急预案,并报厅安委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厅可根据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实际情况,分别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交通运输厅实施的约谈、挂牌督办及相关单位整改情况,作为各地交通运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2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
4.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核销申请书
5.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验收单